北京12月26日讯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企业银行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
国家外汇管理局苏州市中心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企业银行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99.04元人民币,处罚款人民币57.5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