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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榴物业违反价格法被罚 疫情期间未执行电费结算优惠

北京12月26日讯 信用中国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石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被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48254.55元,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2月22日。

经查,当事人石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在电费代收代缴中未执行国家对于一般工商业用电电价下调政策,未执行电费在疫情期间九五折结算的优惠政策,可查实的多收价款为33012.65元;水费代收代缴中未传导污水处理费减免政策,可查实的多收价款为19611元。两项多收价款共计52623.65元,扣除收费对应时段增值税后的违法所得为48254.55元。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项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罚款48254.55元。

经记者查询发现,石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为北京乔戈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乔戈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北京卡达普投资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卡达普投资有限公司为北京安纳托利亚投资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公开资料显示,石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是石榴集团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05年, 是中国物业服务行业百强企业。2020年7月3日,由石榴物业服务集团投入研发的【石榴生活】APP正式上线。

官网显示,石榴集团是一家总部位于北京、精耕一二线城市的品质标杆房企,位列中国地产品牌价值40强、最佳雇主50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以下为原文:

石榴物业违反价格法被罚 疫情期间未执行电费结算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