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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期货河南收警示函 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北京12月27日讯 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开展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问卷测评时,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河南证监局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和《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和《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河南证监局决定对永安期货河南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官网显示,永安期货创办于1992年9月,是一家国有控股的专业期货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4.56亿元,并于2021年12月23日在A股主板上市,股票代码600927。业务范围: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基金销售;公司以打造“大宗商品投行、大类资产配置专家、产融资源整合者”为战略目标,致力于成为行业领先、独具特色的“衍生品投行”。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机构应当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分级,定期汇总分类、分级结果,并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建立执业规范和内部问责机制,了解客户的经济实力、专业知识、投资经历和风险偏好等情况,审慎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与评估结果相适应的产品或者服务。期货公司应当向客户全面客观介绍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征,充分揭示风险,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如实向客户提供相关的资料、信息,不得欺诈或者误导客户。期货公司应充分了解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加强对客户的管理。期货公司应当承担各项产品和服务的投资者教育义务,保障必要费用和人员配备,将投资者教育纳入各业务环节。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56号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在开展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问卷测评时,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和《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和《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分公司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合规意识,提高合规管理水平,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