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闻
今年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油品质量违法和加油站计量作弊、“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医疗美容领域虚假宣传、翻新“黑气瓶”和劣质燃气具、超期未检电梯、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第八批典型案例。
浙江省建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建德市新安江街道韦朵蛋糕店等4家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系列案件
2022年11月17日,浙江省建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建德市新安江街道韦朵蛋糕店、琦河食品有限公司2家门店、建德市文澜大酒店等4家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20.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建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规定》部署,开展网上网下一体化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通过前期的线索排摸,线上对琦河食品有限公司、莱噢达人蛋糕店、建德文澜大酒店在微信小程序销售或宣传金箔类物质蛋糕甜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区块链固证。8月11日,建德市市场监管局开展集群行动,现场查获建德市新安江街道韦朵蛋糕店1家门店、琦河食品有限公司2家门店、建德文澜大酒店在食品中添加金箔类物质的实物证据,并提取了相关订单销售数据,涉案货值共计3.1万元。当事人在制作蛋糕时添加使用“金箔”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项规定,在其微信小程序上宣传展示使用“金箔”制作的“玫瑰花”蛋糕图片,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建德市市场监管局对上述4家经营主体作出行政处罚。
金箔蛋糕是华而不实的“面子工程”,助长的是奢靡享乐、拜金主义等不正之风,带来非理性的消费观以及食品安全隐患。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金银箔粉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也不是食品原料,添加金银箔粉属于违法行为。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七星关区鸿晟食品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预包装食品案
2022年7月11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七星关区鸿晟食品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预包装食品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及包装材料,罚没16.8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7日,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辖区办事处举报对七星关区鸿晟食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现场存放有修改过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印码器、剥谷机以及未使用的食品包装袋2006个。经查,当事人回收已过期或即将过期预包装食品,然后更换包装并更改生产日期后销售,违法货值金额1.22万元,违法所得0.99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经营者篡改食品生产日期,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通过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从源头上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福建省漳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沈某某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案
2022年10月14日,福建省漳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沈某某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自行分装婴幼儿配方乳粉387袋、奶粉储存袋610个、用于自行分装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已拆封原装婴幼儿配方乳粉13罐、罚没50.7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9日,漳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山东省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移送函》,联合公安部门对沈某某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原装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已分装婴幼儿配方乳粉及部分用于分装的包装袋、一次性手套、一台标签机、原装婴幼儿配方乳粉拆封空罐等。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1日起通过“海拍客”跨境电商网络购物平台大量购进国外生产的雀巢、爱他美、美赞臣等品牌的罐装婴幼儿配方乳粉,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开封分装到奶粉储存袋中,并分别加贴标签标识后,通过平台网店“小樱品牌奶粉试用集合店”和“小樱澳洲代购生活馆”进行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共自行分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2557包,案值金额3.66万元。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漳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用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容易引起二次污染,特别是一些不法分子甚至在二次分装过程中非法添加、以次充好,严重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无证分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全力守住婴幼儿“口粮”安全底线。
安徽省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孙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劣质汽油案
2022年11月15日,安徽省淮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孙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劣质汽油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被移送公安机关。该案查办历时10个月,涉案金额高达8亿余元,涉案人员66名,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3人,捣毁涉案汽油销售、储存窝点30余处。
2022年1月18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淮南市山南新区三和镇土楼村某加油点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加油点为无证无照经营。执法人员现场购样送检,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经查,该加油点经营者汤某、陈某等人自2021年7月至案发,使用简易加油机和私自改装的油罐车,非法向他人销售不合格汽油160余万元。鉴于涉案金额巨大,淮南市市场监管局与公安部门迅速成立联合专案组,共同查办此案。经专案组调查取证,进一步发现地跨鲁皖两省的特大制售劣质汽油团伙。该团伙以经营化工公司为幌子,由孙某某、巴某某等人负责生产,从山东省东营市的炼油厂和化工厂大量购进无醇汽油和甲醇燃料油,并将两种油料按照一定比例混合,生产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汽油,再由刘某某、杨某某等人负责联络批发销售。该团伙自2020年底开始生产、销售劣质汽油,以92#、95#含醇汽油的名义对外销售,截至案发时销量达20余万吨。因孙某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淮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机动车添加不合格成品油,会对车辆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可能带来车辆和人身安全隐患。同时,不合格汽、柴油燃烧产生的尾气含氮氧化物等多种废气,造成大气污染。该案的成功查处,严厉打击了不法分子制假、售假的嚣张气焰,有力震慑了制售劣质成品油违法犯罪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湖南省益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湘中石油化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车用汽油案
2022年9月1日,湖南省益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湘中石油化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车用汽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95号车用汽油4.7万升、罚款59.0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6日,在益阳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的2022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湘中石油化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95号车用汽油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芳烃含量和氧含量不符合GB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汽油罐库存95号汽油量4.7万升,涉案产品货值金额32.79万元。2022年5月11日,益阳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益阳市公安局。经审查,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认为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交由益阳市市场监管局处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益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落实了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案件的查办,有力地规范了益阳市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查处乌拉特前旗汽车站加油站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2年4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乌拉特前旗汽车站加油站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加油机计控主板4块、电脑主机1台、通讯控制器1台,罚没51.0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2日,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对乌拉特前旗汽车站加油站在用加油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加油站在用的1号加油机和3号加油机的4块加油机主板铅封被破坏,执法人员对加油机主板、电脑主机、通讯控制器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经乌拉特前旗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检定,结论为不合格计量器具并出具了检定结果通知书,属于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计量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一些加油站经营者为谋取非法利益,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销售的成品油短斤少两,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办加油机作弊案,不断加大对加油站计量作弊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净化加油站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湖北省浠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浠水县福德加油站有限公司破坏计量器具弄虚作假案
2022年8月30日,湖北省浠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浠水县福德加油站有限公司破坏计量器具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作弊加油机计控主板1块、罚没25.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12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局联合浠水县市场监管局对浠水县福德加油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一台加油机计控主板涉嫌擅自改动,执法人员立即将涉案计控主板拆除并送加油机计控主板生产企业进行鉴定。
经鉴定,浠水县福德加油站有限公司使用的计控主板不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更换其经营的6号和7号加油枪的加油机计控主板,并安装了加油机计量作弊系统。
截至案发,当事人利用计量作弊系统获利共计25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浠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一些加油站经营者通过更换加油机计控主板、利用后台电脑作弊等不正当方式实施计量违法行为,造成加油机显示数量与实际加油量不一致,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湖北省浠水县市场监管局成功查处该案件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有力维护了成油品市场经营秩序,有效保障了群众利益。
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成都五津昌达水电器材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未经3C认证的热水器案
2022年3月31日,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成都五津昌达水电器材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未经3C认证的热水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12.5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16日,新津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成都五津昌达水电器材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库存有外包装标注生产企业为“江苏南通樱花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1台未开封的家用燃气热水器和3台未开封的电热水器。经查,执法人员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查询到“江苏南通樱花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系统显示存在“南通樱花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但该公司已于2021年11月15日注销。同时,执法人员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中查询到“南通樱花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上仅有“室内加热器”,并无电热水器和家用燃气热水器范围。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所列产品类别,当事人库存的4台热水器均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需取得3C认证后才能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新津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燃气具从生产许可转为3C认证,是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措施之一,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生产销售资质齐全、检验合格的燃气具,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通过该案的查办,进一步规范了燃气具销售单位的行为,守住了燃气安全“销售关”,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老爸优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2022年10月24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老爸优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26日,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老爸优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在销售普通食品时宣称普通食品具有保健、治疗等功效。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随即对该公司实体店及线上直播账号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以其股东名义注册某平台账号“李博谈长高”,并开设店铺,店铺认证主体为当事人。另注册有“蝌蚪博士”小程序。当事人通过平台短视频分享长高经验、小程序直播答疑等方式,以干预脾胃健康、抗过敏治疗等可帮助长高为由,引流至其某平台店铺及小程序商城售卖“综合果蔬发酵粉”“益生菌粉”2款“长高产品”。另,当事人在某平台店铺及小程序多个产品页面,以“博士团队”“高级营养师”等宣传语对团队人员学历、资质等作虚假的广告宣传,并捏造数据宣传产品效果,误导消费者。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利用家长迫切想要孩子长高的心理,将普通食品包装成“长高产品”,谋取不当利益,对青少年身心健康造成隐患。当事人非但没有利用其“百万博主”的流量优势发挥榜样作用,反而将其作为“博人眼球”“博取信用”的工具,严重损害了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利用直播等形式发布“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打造网络营销宣传领域清朗空间。
江西省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瑞昌市昌盛液化气联营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2年10月9日,江西省瑞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瑞昌市昌盛液化气联营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9日,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瑞昌市昌盛液化气联营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存在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经查,当事人已充装完毕的102只液化石油气钢瓶中有9只气瓶超期未经定期检验,1只气瓶超过《气瓶安全技术规程》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规定,13只气瓶超过规定的经过安全评估的燃气气瓶的实际使用年限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瑞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气瓶安全质量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生命安全,通过该案的查处,极大地净化了属地液化气充装领域的违法充装乱象,切实提高了气瓶充装单位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州泰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案
2022年10月26日,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福州泰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大兴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关于福州泰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使用不合格电梯的案件线索,随后对福州泰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运行使用的6部电梯于2022年7月11日经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检测所检验为不合格。2022年7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上述设备。经查,当事人继续使用上述电梯至2022年9月2日,构成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大兴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梯已成为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重要基础设施,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生活质量。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严查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服务和保障民生,保障公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