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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证券代资产管理计划诉讼案二审维持原判

北京12月28日讯 西南证券昨日晚间披露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根据公告,西南证券作为“西南证券双喜聚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于2021年3月代表资管计划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被告杨立军就新研股份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承担违约责任。

2022年4月,西南证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渝01民初164号),主要判决内容如下:判决被告杨立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公司偿还融资本金约2.25亿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被告韩华对被告杨立军在本判决所负的给付义务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有权在被告杨立军未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对被告杨立军持有的2516086股新研股份、被告韩华持有的1500000股新研股份、被告黄云辉持有的3190000股新研股份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被告陈红在各自担保物价值范围内,对被告杨立军在本判决中所负的给付义务之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22年7月,西南证券收到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诉状,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请求依法撤销渝01民初164号部分判决,改判驳回公司对其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请求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和保全申请费由公司承担。

近期,西南证券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渝民终667号),主要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8279.5元,由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西南证券表示,公司作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和资管计划合同约定履行管理人职责,案件的最终诉讼结果由资管计划投资人承担,公司自有资金涉案部分按照资管计划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健,各项债券均按期足额付息兑付,未发生违约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