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近日发布,提出构建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制度,初步形成我国数据基础制度的“四梁八柱”。
业内人士指出,“数据二十条”旨在有效破除阻碍数据要素供给、流通、使用的体制机制障碍,有助于充分发挥我国海量数据规模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赋能实体经济发展。
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
“数据二十条”提出构建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4项制度,共计20条政策措施。
其中,提出建立保障权益、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从规则、市场、生态、跨境等四个方面构建适应我国制度优势的数据要素市场体系。
与此同时,建立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在初次分配阶段,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推动数据要素收益向数据价值和使用价值创造者合理倾斜,在二次分配、三次分配阶段,重点关注公共利益和相对弱势群体,防止和依法规制资本在数据领域无序扩张形成市场垄断等各类风险挑战;建立安全可控、弹性包容的数据要素治理制度,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的治理模式。
“‘数据二十条’坚持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这一主线,以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为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同志在答记者问时表示。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院长余晓晖表示,“数据二十条”具有独特的政策设计,以基础制度破解数据要素价值释放中的基础性问题。
中国电子数据治理工程指挥部总体部主任乔亲旺表示,落实好4项数据基础制度的相关要求,需要制度改革、技术创新和市场体系多轮驱动、耦合发力,需要相应的工程技术手段作为基础和支撑。
破解数据产权难题
值得一提的是,“数据二十条”提出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同志表示,在数据生产、流通、使用等过程中,个人、企业、社会、国家等相关主体对数据有着不同利益诉求,且呈现复杂共生、相互依存、动态变化等特点,传统权利制度框架难以突破数据产权困境。
“‘数据二十条’以解决市场主体遇到的实际问题为导向,创新数据产权观念,淡化所有权、强调使用权,聚焦数据使用权流通,创造性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构建中国特色数据产权制度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同志说。
余晓晖认为,数据权属原则和方法的明确,有利于激发经济社会各主体的创新热情,在探索中推动数据产权制度的形成和数据价值的释放。
同时,“数据二十条”提出,合理保护数据处理者对依法依规持有的数据进行自主管控的权益。在保护公共利益、数据安全和数据来源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承认和保护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获取的数据加工使用权,尊重数据采集、加工等数据处理者的劳动和其他要素贡献,充分保障数据处理者使用数据和获得收益的权利。
推动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
完善和规范数据流通规则、统筹构建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场所、培育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服务生态……“数据二十条”提出多项举措,以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同志表示,由于数据特性复杂,数据交易存在确权难、定价难、互信难、监管难等挑战。“数据二十条”提出从流通规则、交易市场、服务生态等方面加强数据流通交易顶层设计,建立数据流通准入标准规则,探索开展数据质量标准化体系建设;统筹优化全国数据交易场所规划布局,出台数据交易场所管理办法,构建多层次市场交易体系;培育数据商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两类主体。
“为落实数据基础制度,需建立覆盖产权、流通、分配、治理的一体化的数据安全与数据要素化工程体系,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中国电子数据治理工程指挥部技术部主任国丽表示,在流通交易方面,建立数据分类分级、质量检测、标准、价值评估和合规体系,以数据初级产品形式进行流通,保障数据全流程合规;在收益分配方面,进行三阶段定价和分配,以价值法为基础对数据要素估值和定价,依据市场评价动态调整收益分配。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同志表示,下一步将推进实施试点示范。在有条件的地方和行业开展数据要素流通使用试点示范,推动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