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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嘉实京东仓储物流 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配售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

(上接B139版)

2)宝睿2号资管计划的情况

根据嘉实基金提供的《嘉实基金宝睿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等文件,宝睿2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为嘉实基金;宝睿2号资管计划主要投资范围包括“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含战略配售)”。

根据嘉实基金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宝睿2号资管计划于2022年7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号为STZ329。

鉴上,嘉实基金管理的宝睿2号资管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嘉实基金(代表宝睿2号资管计划)已承诺:“(1)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合法募集的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2)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3)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嘉实基金管理的宝睿2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小结

嘉实基金管理的宝睿2号资管计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 嘉实基金(代表嘉实睿鑫资管计划)

嘉实基金拟以其管理的“嘉实基金睿鑫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嘉实睿鑫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嘉实基金的基本情况

嘉实基金的基本情况见本核查报告第2(1)条

(2)嘉实基金以其管理的嘉实睿鑫资管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嘉实基金的主体资质

嘉实基金的主体资质见本核查报告第2(2)1)条。

2)嘉实睿鑫资管计划的情况

根据嘉实基金提供的《嘉实基金东兴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嘉实基金东兴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等文件,嘉实基金睿鑫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由嘉实基金东兴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更名而来,资产管理人为嘉实基金;嘉实睿鑫资管计划主要投资范围包括“公募基础设施建设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嘉实基金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嘉实睿鑫资管计划于2022年3月16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号为SVG687。

鉴上,嘉实基金管理的嘉实睿鑫资管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嘉实基金(代表嘉实睿鑫资管计划)已承诺:“(1)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合法募集的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2)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3)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嘉实基金管理的嘉实睿鑫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小结

嘉实基金管理的嘉实睿鑫资管计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4、 嘉实基金(代表睿鑫2号资管计划)

嘉实基金拟以其管理的“嘉实基金-睿鑫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睿鑫2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嘉实基金的基本情况

嘉实基金的基本情况见本核查报告第2(1)条

(2)嘉实基金以其管理的睿鑫2号资管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嘉实基金的主体资质

嘉实基金的主体资质见本核查报告第2(2)1)条。

2)睿鑫2号资管计划的情况

根据嘉实基金提供的《嘉实基金-睿鑫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等文件,睿鑫2号资管计划资产管理人为嘉实基金;睿鑫2号资管计划主要投资范围包括“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嘉实基金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睿鑫2号资管计划于2022年12月9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号为SXW921。

鉴上,嘉实基金管理的睿鑫2号资管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嘉实基金(代表睿鑫2号资管计划)已承诺:“(1)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合法募集的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2)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3)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嘉实基金管理的睿鑫2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小结

嘉实基金管理的睿鑫2号资管计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5、 嘉实基金(代表中交睿哲1号资管计划)

嘉实基金拟以其管理的“嘉实基金-中交睿哲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中交睿哲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嘉实基金的基本情况

嘉实基金的基本情况见本核查报告第2(1)条

(2)嘉实基金以其管理的中交睿哲1号资管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嘉实基金的主体资质

嘉实基金的主体资质见本核查报告第2(2)1)条。

2)中交睿哲1号资管计划的情况

根据嘉实基金提供的《嘉实基金-中交睿哲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等文件,中交睿哲1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为嘉实基金;中交睿哲1号资管计划主要投资方向包括“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嘉实基金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中交睿哲1号资管计划于2022年6月21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号为SVV462。

鉴上,嘉实基金管理的中交睿哲1号资管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嘉实基金(代表中交睿哲1号资管计划)已承诺:“(1)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合法募集的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2)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3)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嘉实基金管理的中交睿哲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小结

嘉实基金管理的中交睿哲1号资管计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6、 嘉实基金(代表睿哲3号资管计划)

嘉实基金拟以其管理的“嘉实基金睿哲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睿哲3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嘉实基金的基本情况

嘉实基金的基本情况见本核查报告第2(1)条

(2)嘉实基金以其管理的睿哲3号资管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嘉实基金的主体资质

嘉实基金的主体资质见本核查报告第2(2)1)条。

2)睿哲3号资管计划的情况

根据嘉实基金提供的《嘉实基金睿哲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等文件,睿哲3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为嘉实基金;睿哲3号资管计划主要投资范围包括“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嘉实基金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睿哲3号资管计划于2022年12月9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号为SXY073。

鉴上,嘉实基金管理的睿哲3号资管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嘉实基金(代表睿哲3号资管计划)已承诺:“(1)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合法募集的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2)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3)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嘉实基金管理的睿哲3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小结

嘉实基金管理的睿哲3号资管计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7、 嘉实基金(代表睿哲5号资管计划)

嘉实基金拟以其管理的“嘉实基金睿哲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睿哲5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嘉实基金的基本情况

嘉实基金的基本情况见本核查报告第2(1)条

(2)嘉实基金以其管理的睿哲5号资管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嘉实基金的主体资质

嘉实基金的主体资质见本核查报告第2(2)1)条。

2)睿哲5号资管计划的情况

根据嘉实基金提供的《嘉实基金睿哲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等文件,睿哲5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为嘉实基金;睿哲5号资管计划主要投资方向包括“权益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等)”。

根据嘉实基金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睿哲5号资管计划于2022年12月9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号为SXY071。

鉴上,嘉实基金管理的睿哲5号资管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嘉实基金(代表睿哲5号资管计划)已承诺:“(1)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合法募集的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2)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3)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嘉实基金管理的睿哲5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小结

嘉实基金管理的睿哲5号资管计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8、 中信证券

(1)中信证券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深圳市监局”)于2016年1月2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017814402)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7](网址: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中信证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2年12月18日,中信证券系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中信证券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8](网址:https://jg.sac.net.cn/pages/publicity/securities-list.html。)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并经核查中信证券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7月7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47471),中信证券为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中信证券已承诺:“(1)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2)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3)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中信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小结

中信证券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9、 中信证券(代表睿驰1号资管计划)

中信证券拟以其管理的“中信证券财信人寿睿驰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睿驰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中信证券的基本情况

中信证券的基本情况见本核查报告第8(1)条

(2)中信证券以其管理的睿驰1号资管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中信证券的主体资质

中信证券的主体资质见本核查报告第8(2)条。

2)睿驰1号资管计划的情况

根据中信证券提供的《中信证券财信人寿睿驰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睿驰1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为中信证券;睿驰1号资管计划投资范围包括“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中信证券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睿驰1号资管计划于2022年3月14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号为SVF940。

鉴上,中信证券管理的睿驰1号资管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中信证券(代表睿驰1号资管计划)已承诺:“(1)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该资产管理计划合法募集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2)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3)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中信证券管理的睿驰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小结

中信证券管理的睿驰1号资管计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0、 中信证券(代表中文传媒1号资管计划)

中信证券拟以其管理的“中信证券中文传媒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中文传媒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中信证券的基本情况

中信证券的基本情况见本核查报告第8(1)条

(2)中信证券以其管理的中文传媒1号资管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中信证券的主体资质

中信证券的主体资质见本核查报告第8(2)条。

2)中文传媒1号资管计划的情况

根据中信证券提供的《中信证券中文传媒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中文传媒1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为中信证券;中文传媒1号资管计划投资范围包括“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

根据中信证券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中文传媒1号资管计划于2022年10月20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号为SXP014.

鉴上,中信证券管理的中文传媒1号资管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中信证券(代表中文传媒1号资管计划)已承诺:“(1)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该资产管理计划合法募集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2)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3)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中信证券管理的中文传媒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小结

中信证券管理的中文传媒1号资管计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1、 中信证券(代表三一尊享定制2号资管计划)

中信证券拟以其管理的“中信证券三一尊享定制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三一尊享定制2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中信证券的基本情况

中信证券的基本情况见本核查报告第8(1)条

(2)中信证券以其管理的三一尊享定制2号资管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中信证券的主体资质

中信证券的主体资质见本核查报告第8(2)条。

2)三一尊享定制2号资管计划的情况

根据中信证券提供的《中信证券三一尊享定制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三一尊享定制2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为中信证券;三一尊享定制2号资管计划投资范围包括“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中信证券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三一尊享定制2号资管计划于2021年8月18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号为SSL401。

鉴上,中信证券管理的三一尊享定制2号资管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中信证券(代表三一尊享定制2号资管计划)已承诺:“(1)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该资产管理计划合法募集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2)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3)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中信证券管理的三一尊享定制2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小结

中信证券管理的三一尊享定制2号资管计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2、 招商证券

(1)招商证券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市监局于2020年12月24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38549B)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9](网址: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招商证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2年12月18日,招商证券系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招商证券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10](网址:https://jg.sac.net.cn/pages/publicity/securities-list.html。)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并经核查招商证券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0月26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4577),招商证券为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招商证券已承诺:“(1)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2)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3)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招商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小结

招商证券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3、 招商基金(代表瑞驰1号资管计划)

招商基金拟以其管理的“招商基金-瑞驰系列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瑞驰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招商基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市监局于2021年6月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625X4)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11](网址: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招商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招商基金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2年12月18日,招商基金系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招商基金以其管理的瑞驰1号资管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招商基金的主体资质

经核查招商基金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7月14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47189)并经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12](网址:https://www.amac.org.cn/。)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名录”,招商基金为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

2)瑞驰1号资管计划的情况

根据招商基金提供的《招商基金-瑞驰系列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等文件,瑞驰1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为招商基金;瑞驰1号资管计划的主要投资范围包括“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招商基金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瑞驰1号资管计划于2022年12月15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号为SXZ216。

鉴上,招商基金管理的瑞驰1号资管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招商基金(代表瑞驰1号资管计划)已承诺:“(1)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2)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3)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招商基金管理的瑞驰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小结

招商基金管理的瑞驰1号资管计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4、 中航基金(代表京彩1号资管计划)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航基金”)拟以其管理的“中航基金REITs京彩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京彩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中航基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北京市朝阳区市监局”)于2022年6月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6AQR31)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13](网址: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中航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中航基金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2年12月18日,中航基金系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中航基金以其管理的京彩1号资管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中航基金的主体资质

经核查中航基金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7月7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47469)并经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14](网址:https://www.amac.org.cn/。)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名录”,中航基金为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

2)京彩1号资管计划的情况

根据中航基金提供的《中航基金REITs京彩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京彩1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为中航基金;京彩1号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中航基金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京彩1号资管计划于2022年10月26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号为SXP457。

鉴上,中航基金管理的京彩1号资管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中航基金(代表京彩1号资管计划)已承诺:“(1)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2)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3)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中航基金管理的京彩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小结

中航基金管理的京彩1号资管计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5、 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2号资管计划)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华夏基金”)拟以其管理的“华夏基金国民养老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国民养老2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华夏基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北京市监局”)于2020年6月24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6940653)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15](网址: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华夏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华夏基金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2年12月18日,华夏基金系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华夏基金以其管理的国民养老2号资管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华夏基金的主体资质

经核查华夏基金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7月23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42692)并经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16](网址:https://www.amac.org.cn/。)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名录”,华夏基金为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

2)国民养老2号资管计划的情况

根据华夏基金提供的《华夏基金国民养老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等文件,国民养老2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为华夏基金;国民养老2号资管计划主要投资方向包括“以战略配售和一级市场申购方式参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投资”。

根据华夏基金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国民养老2号资管计划于2022年8月26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号为SXE890。

鉴上,华夏基金管理的国民养老2号资管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2号资管计划)已承诺:“(1)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2)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3)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华夏基金管理的国民养老2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小结

华夏基金管理的国民养老2号资管计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6、 富国基金(代表智享8号资管计划)

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富国基金”)拟以管理的“富国基金智享8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智享8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富国基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监局于2019年9月1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0924515X)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17](网址: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富国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富国基金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2年12月18日,富国基金系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富国基金以其管理的智享8号资管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富国基金的主体资质

经核查富国基金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10月10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29201)并经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18](网址:https://www.amac.org.cn/。)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名录”,富国基金为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

2)智享8号资管计划的情况

根据富国基金提供的《富国基金智享8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智享8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为富国基金;智享8号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富国基金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智享8号资管计划于2021年5月13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号为SQN976。

鉴上,富国基金管理的智享8号资管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富国基金(代表智享8号资管计划)已承诺:“(1)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合法募集并持有的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2)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3)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富国基金管理的智享8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小结

富国基金管理的智享8号资管计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7、 工银瑞投(代表四海甄选资管计划)

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工银瑞投”)拟以其管理的“工银瑞投-工银理财四海甄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四海甄选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工银瑞投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监局于2022年10月2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576401648)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19](网址: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工银瑞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工银瑞投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2年12月18日,工银瑞投系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工银瑞投以其管理的四海甄选资管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工银瑞投的主体资质

根据工银瑞投提供的《关于核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492号),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0](网址:www.gsxt.gov.cn),工银瑞投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工银基金”)子公司,工银基金持有工银瑞投100%的股权。经查基金业协会网站^[21](网址:https://www.amac.org.cn/。)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名录”,工银基金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

工银瑞投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5月12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00510),证券期货业务范围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因此,工银瑞投为基金管理公司就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设立的子公司。

2)四海甄选资管计划的情况

根据工银瑞投提供的《工银瑞投-工银理财四海甄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等文件,四海甄选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为工银瑞投;四海甄选资管计划主要投资方向包括“公开募集混合型基金、依法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或上市的公募REITs(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后续符合监管要求的其他不动产投资基金品种)”。

根据工银瑞投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四海甄选资管计划于2021年5月12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号为SQP506。

鉴上,工银瑞投管理的四海甄选资管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工银瑞投(代表四海甄选资管计划)已承诺:“(1)战略配售对象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合法募集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2)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3)战略配售对象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工银瑞投管理的四海甄选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小结

工银瑞投管理的四海甄选资管计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8、 中海信托

(1)中海信托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监局于2019年1月3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6502W)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2](网址: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海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中海信托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2年12月18日,中海信托系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中海信托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查询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保监会”)网站^[23](网址:http://www.cbirc.gov.cn/。),并经核查中海信托提供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简称“中国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于2022年1月17日核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K0022H231000001),中海信托为经中国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中海信托已承诺:“(1)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2)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3)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中海信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小结

中海信托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9、 中海信托(代表海盈增强2号信托计划)

中海信托拟以其受托管理的“中海信托-海盈增强-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海盈增强2号信托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中海信托的基本情况

中海信托的基本情况见本核查报告第18(1)条

(2)中海信托以其受托管理的海盈增强2号信托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中海信托的主体资质

中海信托的主体资质见本核查报告第18(2)条

2)海盈增强2号信托计划的情况

根据中海信托提供的《中海信托-海盈增强-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等文件,海盈增强2号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为中海信托;海盈增强2号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或产品”。

根据中海信托提供的《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登记系统初始登记形式审查完成通知书》(编号:C202204120037),并经查询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网站^[24](网址:http://www.chinatrc.com.cn/。),海盈增强2号信托计划已于2022年4月14日完成了初始登记,信托登记系统产品编码为ZXD36Z20220301002319X。

鉴上,中海信托受托管理的海盈增强2号信托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中海信托(代表海盈增强2号信托计划)已承诺:“(1)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2)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3)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中海信托受托管理的海盈增强2号信托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小结

中海信托受托管理的海盈增强2号信托计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20、 华润信托(代表建信1号信托计划)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简称“华润信托”)拟以其受托管理的“华润信托·建信理财基础设施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建信1号信托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华润信托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市监局于2021年4月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59713)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5](网址: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华润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华润信托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2年12月18日,华润信托系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华润信托以其受托管理的建信1号信托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华润信托的主体资质

经查询中国银保监会网站^[26](网址:http://www.cbirc.gov.cn/。),并经核查华润信托提供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于2021年12月27日核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K0071H244030001),华润信托为经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

2)建信1号信托计划的情况

根据华润信托提供的《华润信托·建信理财基础设施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等文件,建信1号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为华润信托;建信1号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运用方向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公开募集基金)”。

根据华润信托提供的《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登记系统初始登记形式审查完成通知书》(编号:C202211010022),并经查询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网站 ,建信1号信托计划已于2022年11月1日完成了初始登记,信托登记系统产品编码为ZXD38H202208010003013。

鉴上,华润信托受托管理的建信1号信托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华润信托(代表建信1号信托计划)已承诺:“(1)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2)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3)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华润信托受托管理的建信1号信托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小结

华润信托受托管理的建信1号信托计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21、 中国人寿

(1)中国人寿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监局于2022年6月1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071092841XX)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7](网址: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寿”)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中国人寿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2年12月18日,中国人寿系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中国人寿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查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28](网址:http://www.iachina.cn/col/col19/index.html。)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名单”,并经核查中国人寿提供的中国银保监会于2021年12月7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005),中国人寿为经中国银保监会许可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中国人寿已承诺:“(1)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2)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3)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中国人寿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小结

中国人寿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22、 国寿资管

(1)国寿资管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监局于2019年12月2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2101M)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9](网址: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国寿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国寿资管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2年12月18日,国寿资管系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国寿资管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查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30](网址:http://www.iachina.cn/col/col19/index.html。)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名单”,并经核查国寿资管提供的中国银保监会于2021年9月16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006),国寿资管为经中国银保监会许可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国寿资管已承诺:“(1)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2)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3)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国寿资管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小结

国寿资管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23、 友邦人寿

(1)友邦人寿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监局于2020年7月1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7AMXH)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31](网址: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友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称“友邦人寿”)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友邦人寿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2年12月18日,友邦人寿系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友邦人寿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查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32](网址:http://www.iachina.cn/col/col19/index.html。)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名单”,并经核查友邦人寿提供的中国银保监会于2021年12月7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037),友邦人寿为经中国银保监会许可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友邦人寿已承诺:“(1)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友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友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一传统保险资金账户和友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一分红保险资金账户项下的保险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2)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3)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友邦人寿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小结

友邦人寿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24、 太平洋寿险

(1)太平洋寿险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监局于2022年9月23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3370906P)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33](网址: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平洋寿险”)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太平洋寿险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2年12月18日,太平洋寿险系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太平洋寿险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查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34](网址:http://www.iachina.cn/col/col19/index.html。)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名单”,并经核查太平洋寿险提供的中国银保监会于2022年1月26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015),太平洋寿险为经中国银保监会许可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太平洋寿险已承诺:“(1)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2)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3)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太平洋寿险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小结

太平洋寿险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25、 太平财保

(1)太平财保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市监局于2022年4月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286557)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35](网址: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简称“太平财保”)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太平财保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2年12月18日,太平财保系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太平财保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查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36](网址:http://www.iachina.cn/col/col19/index.html。)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名单”,并经核查太平财保提供的中国银保监会于2021年10月13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026),太平财保为经中国银保监会许可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太平财保已承诺:“(1)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2)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3)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太平财保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小结

太平财保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26、 大家寿险

(1)大家寿险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市监局于2019年8月3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56828452N)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37](网址:www.gsxt.gov.cn。),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家寿险”)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大家寿险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2年12月18日,大家寿险系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大家寿险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查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38](网址:http://www.iachina.cn/col/col19/index.html。)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名单”,并经核查大家寿险提供的中国银保监会于2022年7月18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145),大家寿险为经中国银保监会许可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大家寿险已承诺:“(1)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2)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3)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大家寿险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小结

大家寿险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27、 泰康集团

(1)泰康集团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监局于2022年3月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38160)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39](网址: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泰康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泰康集团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2年12月18日,泰康集团系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泰康集团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查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40](网址:http://www.iachina.cn/col/col19/index.html。)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名单”,并经核查泰康集团提供的中国银保监会于2022年6月10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020),泰康集团为经中国银保监会许可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泰康集团已承诺:“(1)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2)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3)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泰康集团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小结

泰康集团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28、 拓盈资本

(1)拓盈资本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市监局于2022年6月1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9151980)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41](网址: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深圳市拓盈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拓盈资本”)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拓盈资本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2年12月18日,拓盈资本系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拓盈资本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拓盈资本提供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并经查询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42](网址:https://www.amac.org.cn/。),拓盈资本已于2015年7月30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19668,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拓盈资本已承诺:“(1)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2)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3)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拓盈资本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小结

拓盈资本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29、 申万宏源(亚洲)(代表首欧基金)

申万宏源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简称“申万宏源(亚洲)”]拟以其管理的“申万宏源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首欧中国公募REITs投资基金”(简称“首欧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申万宏源(亚洲)代表首欧基金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申万宏源(亚洲)的主体资质

经查询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合格境外投资者名录^[43](网址: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00/c1029652/content.shtml),并经核查申万宏源(亚洲)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8月6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48247),申万宏源(亚洲)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从事境内证券投资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2)首欧基金的情况

根据申万宏源(亚洲)提供的《与Shoucheng SPC首程獨立投資組合公司参与股相关的保密私募备忘录》(Confidential Private Placement Memorandum relating to Participating Shares in Shoucheng SPC 首程獨立投資組合公司)、《与Shoucheng SPC首程獨立投資組合公司项下“Shouou C-REITs S.P.”投资组合不可赎回参与股相关的补充保密私募备忘录》(Supplementary Confidential Private Placement Memorandum relating to Non-redeemable Participating Shares in Shoucheng SPC 首程獨立投資組合公司 attributable to Shouou C-REITs S.P.)等文件,首欧基金的管理人为申万宏源(亚洲);首欧基金的投资标的为 “China Infrastructure REITs”。

鉴上,申万宏源(亚洲)管理的首欧基金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申万宏源(亚洲)(代表首欧基金)已承诺:“(1)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2)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3)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申万宏源(亚洲)管理的首欧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小结

申万宏源(亚洲)管理的首欧基金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0、 大家投控

(1)大家投控的基本情况

根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2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63665612Y)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44](网址: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大家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大家投控”)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大家投控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2年12月18日,大家投控系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大家投控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大家投控提供的《大家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已审财务报表2021年度》[安永华明(2022)审字第61652618_A01号]显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大家投控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大家投控提供的《投资经验说明函》等材料,大家投控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因此,大家投控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大家投控已承诺:“(1)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2)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3)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大家投控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小结

大家投控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1、 泰康健投

(1)泰康健投的基本情况

根据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于2021年9月24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PDFU88)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45](网址: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泰康健康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泰康健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泰康健投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2年12月18日,泰康健投系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泰康健投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泰康健投提供的《泰康健康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已审财务报表2021年度》(安永华明(2022)审字第61641630_A01号)显示,截至2021年12月31日,泰康健投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泰康健投提供的《投资经验说明函》,泰康健投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因此,泰康健投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泰康健投已承诺:“(1)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2)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3)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泰康健投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小结

泰康健投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2、 北咨公司

(1)北咨公司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市监局于2020年8月2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MA0196J71P)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46](网址: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北京市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北咨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北咨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2年12月18日,北咨公司系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北咨公司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北咨公司提供的《北京市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度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2)第110C024142号]显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北咨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北咨公司提供的《投资经验说明函》,北咨公司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因此,北咨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北咨公司已承诺:“(1)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2)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3)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北咨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小结

北咨公司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三、战略投资者配售的基金份额数量、占本次基金发售数量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

1、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战略投资者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等相关文件,初始战略配售基金份额数量为【3.5】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70】%。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拟认购数量为【1.7】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34】%。其他战略投资者拟认购数量为【1.8】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36】%。

2、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战略投资者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等相关文件,(1)原始权益人京东世纪贸易获得的战略配售基金份额: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2)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获得的战略配售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均不少于12个月。

鉴上,本次战略配售的份额数量、获配份额的持有期限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第二十条^[47](《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基础设施项目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原则上还应当单独适用前款规定。”)的规定。

四、基金管理人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认为,本次发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战略配售的份额数量、战略投资者获配份额的持有期限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次发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战略配售协议不存在违反《民法典》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 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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