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证监会
12月30日,证监会就《期货市场持仓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指出,为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贯彻落实工作,证监会起草了《期货市场持仓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持仓限额、套期保值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为落实法律要求,更好与现行制度体系相衔接,证监会总结监管实践经验,结合当前期货市场发展现状和监管工作需要,起草了《暂行规定》。
总体来看,意见稿共7章31 条,其中包括持仓限额、套期保值、大户持仓报告、持仓合并等内容。规范范围涵盖了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境外经纪机构、交易者等相关市场参与者。
从持仓限额的规定来看,其中指出,期货交易所制定持仓限额,应当充分考虑期现 货市场规模、市场结构、市场集中度、可供交割量等因素。 对源于同一基础资产的期货合约、标准化期权合约,期货交易所可以分别或联合设置持仓限额,可以同时设置品种 持仓限额。 对套利交易、做市交易,期货交易所可以制定相应的持仓限额管理规定。
期货交易所应当根据历史持仓规模、期现货市 场发展和运行情况等,定期对持仓限额进行评估,原则上每 个自然年度结束后开展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或维 持持仓限额。 期货交易所可以结合期货市场运行情况和风险状况调 整持仓限额。
《规定》还表示,套期保值等期货交易所认定的以风险管理为目 的的期货交易活动,可以申请持仓限额豁免。
对于套期保值,《规定》指出交易者申请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应当符合三个下条件:
(一)套期保值交易品种应当与其现货经营资产、负债 等相同或密切相关;
(二)套期保值持仓应当用于管理其资产、负债等的价 值变化风险,或对其资产、负债等价值变化产生重大影响的 风险;
(三)套期保值持仓的建立、调整和了结应当与其资产、 负债等相关的生产、贸易、消费、投资等经济活动紧密关联 且基本吻合,套期保值持仓期限应当与其资产、负债等价值 变化风险的存续期基本一致。
总体来看,《暂行规定》重点对期货市场运行多年的成熟做法经验进行总结梳理,对持仓限额、套期保值、大户持仓报告、持仓合并等基础性制度的内涵、制定或调整原则、适用情形、参与各方义务等作出规定,以增强持仓管理的系统性和针对性,提升期货市场监管效能。
另外为了贯彻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要求,促进股票期权市场规范发展,维护股票期权交易各方合法权益,证监会还对《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进行配套修订,形成《股票期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点击以下PDF即可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