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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的风险有哪些(小区实体改名有什么风险)

实体众筹的风险:

一、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

1.非法集资的风险。

至于“非法集资”罪的认定标准,最高法院给出的司法解释是,应当同时符合四个条件: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以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第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宣传。第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或股权的形式偿还本息或支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代表股市持股。

《公司法》第24条规定“股东出资不足50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然后,众筹项目吸收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超过的,非法人公司不能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和超额投资者不能被工商部门记载在股东名册上享有股东权利。

3.侵犯知识产权权益的风险

这个问题在国内主要是针对商品众筹平台,所以一般的商业众筹项目都是以创新为主。而商品众筹平台上的众筹项目多为未申请专利权的半成品,无法依据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保护自身权益。同时,众筹项目几个月的预热期给了盗版者“充足”的抄袭时间。所以,从保护知识产权的角度来说,很多众筹项目的发起人只是向公众展示自己想法的一些细节,但这也会降低投资者的兴趣和热情。

4.存在公开发行证券的风险。

根据第十条第一款第《证券法》项“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总人数超过200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5.缺乏监管体系导致的风险

设立众筹平台只需要工商注册和网站备案,众筹平台全权负责众筹项目的审核。也就是说,没有专门针对众筹平台的监管部门,也没有专门针对众筹平台的法规。众筹平台涉及大量的公共资金和公众。一旦失控,就会产生大量诉讼,容易引发社会经济和社会稳定问题。因此,监管制度的缺失会使众筹平台的出资人面临投资风险,不利于众筹平台的整体行业发展。

二。信用风险

1.项目发起人的信用风险

包括各大众筹平台对项目发起人资质审查不全导致的问题,以及项目发起人成功募集资金后无法履行承诺的问题。

第一,关于项目发起人的资格,现行法律没有专门规定。根据民法“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在众筹平台上发布众筹项目。

二是众筹平台对项目发起人的资质没有过多要求和硬性审核,容易出现以虚假身份发起项目的信用风险问题。

第三,关于项目发起人筹款成功后无法履行承诺的问题。对于成功募集资金的众筹项目,众筹平台通常会将款项一次性划拨到众筹项目发起人的账户。之后就不再有对众筹项目进行监管的义务,后期监管的缺失导致权力的滥用。对于这样的风险,众筹平台都声明不承担任何责任。

2.信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