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王清女士、高级管理人员许学余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立方制药”)于2022年9月15日披露了《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63),公司董事王清女士、副总经理许学余先生分别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14,5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18%)。
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收到王清女士、许学余先生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时间过半暨实施情况的告知函》,截至2023年1月11日,上述预披露公告披露的减持计划时间已过半。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减持均价为合计减持交易金额除以减持数量。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注:占总股本比例合计数尾差系四舍五入导致。
说明: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披露《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6),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3.50万股限制性股票,并于2022年10月19日上市。本期股权激励实施前公司总股本120,432,000股,股权激励首次授予登记后公司总股本122,467,000股。
二、其他相关说明
1、王清女士、许学余先生本次减持公司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2、王清女士、许学余先生减持公司股份事项已按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本次减持与王清女士、许学余先生此前已披露的意向、减持计划一致,不存在违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的情形。
3、王清女士、许学余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清女士、许学余先生本次减持计划时间已过半,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将持续关注其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董事王清女士提供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时间过半暨实施情况的告知函》;
2、副总经理许学余先生提供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时间过半暨实施情况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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