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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2.1亿股民!刚刚,证监会发布

中国基金报记者 李树超

为规范证券经纪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证监会近日起草并发布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2月28日起施行。经纪业务这一券商基础性业务迎来新规范。

多位业内人士对此表示,证券经纪业务是券商机构的基础性业务,也是其他业务多元化发展的依托,监管机构针对该项业务从严规范,加强规范业务流程,强化合规风控,保护投资者利益等,有利于顺应该项业务新的发展趋势和变化,促进证券经纪业务的高质量发展。

速来看规范要点:

1、强调经纪业务属于证券公司专属业务,未经证监会核准持牌展业构成违规;

2、要求券商严格落实交易管理职责,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控,加强出租交易单元管理;

3、要求券商机构将交易佣金与印花税等其它税费分开列示;

4、为投资者转户、销户提供便利,不得违反规定限制投资者转户、销户;

5、要求证券公司进一步加强分支机构管理、人员管理、业务管控、信息系统建设等,强化证券公司内部管控责任,防范经纪业务风险。

六大方面作出规范

“强调经纪业务属于券商专属业务”

《办法》按照“回归本源、丰富内涵、加强规制、有序发展、保护客户”的思路,从经纪业务内涵、客户行为管理、具体业务流程、客户权益保护、内控合规管控、行政监管问责六个方面作出规定。

具体来看, 一是明确经纪业务内涵。强调经纪业务属于证券公司的专属业务,未经证监会核准持牌展业构成违规。《办法》将证券经纪业务定义为“开展证券交易营销,接受投资者委托开立账户、处理交易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等经营性活动”,从事上述部分或全部业务环节,均属于开展证券经纪业务。

三是优化业务管理流程。要求证券公司严格落实交易管理职责,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控,并加强出租交易单元管理。

具体要求来看,第一是强化事前交易指令审核。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委托指令审核机制,对委托指令是否符合交易规则进行核查。采取信息技术等手段对投资者账户内的资金、证券是否充足进行审查,资金不足的,不得接受其买入委托;证券不足的,不得接受其卖出委托。

第二,加强事中交易监测监控。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管理制度,建立技术系统监控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交易终端信息等情况。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加强异常交易监测,做好投资者交易行为管理。

第三,切实履行事后报告职责。证券公司发现异常交易线索的,应当核实并留存证据,按照规定及时向交易场所报告。

第四,加强出租交易单元管理。为落实《证券法》相关要求,《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出租交易单元的,应按规定报告交易所,并纳入证券公司统一管理。

四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将交易佣金与印花税等其它税费分开列示,保护投资者知情权;为投资者转户、销户提供便利,不得违反规定限制投资者转户、销户。

五是强化内部合规风控。要求证券公司进一步加强分支机构管理、人员管理、业务管控、信息系统建设等,强化证券公司内部管控责任,防范经纪业务风险。

从具体要求看,一是加强分支机构管理。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层级清晰、管控有效的组织体系,对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实施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应当通过增加合规培训、明确执业权限、加强监测监控、强化检查问责等方式,防范证券经纪业务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超越授权执业等违规行为。

第三,加强分支机构负责人管理。证券公司应当聘用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分支机构负责人,并通过合规培训、年度考核、强制离岗、离任审计等措施强化管理。

第四,加强业务管控。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证券经纪业务岗位设置和业务流程,确保营销、技术、合规风控、账户业务办理等岗位相分离,重要业务岗位应当实行双人负责制。

最后加强系统建设。证券公司应当加强证券经纪业务信息系统管理,保障投资者信息安全和交易连续性,避免对交易场所、中国结算等单位的相关信息系统造成不当影响。

六是严格行政监管问责。要求证券公司及相关人员严格落实监管要求,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从严采取措施。

《办法》规定,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将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等监管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经纪业务线上展业成主流

适应新情况 监管提出新要求

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的传统业务、核心业务,也是支持证券公司其他各类业务发展的基础业务。近年来,随着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资管业务、场外期权等业务的多元化发展,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基础性地位更加突出。

目前,行业分支机构数量达到1.2万家,证券从业人员数量达到35.5万人,客户数量达到2.1亿。

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经纪业务展业形态逐渐变化,线上展业成为主流。客户规模、分支机构和从业人员数量的增加,以及展业模式的转变,对监管提出了新要求,现行监管规则需适应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

在《办法》发布前,证监会针对法规公开面向公众征求意见,社会各方广泛关注,总体赞同《办法》的基本思路、整体框架和主要内容,期间共收到38家机构和8名个人的意见。经汇总梳理,逐条研究,证监会对部分意见建议均予以吸收采纳,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是完善证券经纪业务定义。将证券经纪业务定义为“开展证券交易营销,接受投资者委托开立账户、处理交易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等经营性活动”。从事上述部分或全部业务环节,均属于开展证券经纪业务。二是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明确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代销金融产品等应遵守相关专门规定,但相关业务活动中涉及证券经纪业务环节的亦应适用本办法。三是明确投资者范围。明确投资者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依法设立的金融产品。四是明确利益冲突防范要求。要求证券公司确保营销、技术、合规风控、账户业务办理等岗位相分离。

下一步,证监会将持续加强监管,督促证券公司严格遵守《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开展证券经纪业务,切实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同时,强化监管执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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