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近日透露,为筑牢南方生态安全屏障,广西逐年增加资金投入,按废弃矿山不同类型实施差异化的修复方式,全面加快推进废弃矿山生态修复。
采矿业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和影响是巨大的。然而,长期高强度大规模开发矿产资源,且历史上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不全面,也留下了不少未及时完成生态修复的废弃矿山,对周边地区生态环境造成了较大影响。对废弃矿山进行生态修复不仅关系到我国土地的再利用,也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生态环境优化等诸多方面,对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积极意义。
由于矿山开采历史悠久,我国废弃矿山类型主要分有责任主体废弃矿山和历史遗留废弃矿山,针对这两种矿山,要分别出台相应的生态修复政策措施。
对有责任主体的废弃矿山,要细化工作安排,明确激励与惩戒措施。例如,对实施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广西将给予激励支持。对生态修复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用地、不按规定处置矿产品等情形,不予批准新申请的建设用地和临时用地,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审批登记,纳入信用联合监管体系,追缴代为实施生态修复相关的费用。这些做法有利于解决有责任主体的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任务量大、责任主体积极性不高等普遍性难题,调动责任主体实施矿山生态修复的主观能动性。
对由政府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历史遗留矿山,要继续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与支持作用,实施生态修复重大工程,支持市县持续开展示范项目。例如,江西在全国率先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的相关程序、激励政策予以法规明确,尤其创新性地提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定额、新增湿地占补平衡指标等奖励机制。广西还明确社会资本可用3种不同的方式,参与到废弃矿山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全过程,对生态保护修复进行全生命周期运营管护。社会资本可以通过获得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或特许经营权发展适宜产业,取得合理收益。
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还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面临欠账较多、资金投入不足等不利局面,因此,在鼓励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完善绿色信贷支持和碳汇交易等机制政策,进一步拓宽社会资本参与的回报路径,进而吸引有技术、有资金实力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参与,促进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高质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