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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数据产业发展政策基础

日前,《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发布,提出二十条政策措施,初步搭建起我国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对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具有重要意义。

数据要素流通首要的是顶层设计,需要有一个针对基础制度设计的规划,并形成科学的政策框架去引导市场预期和产业发展。当前,数据要素逐步融入社会生产、生活各个方面,“数据二十条”很好填补了有关政策体系的空白。

由于数据特性的复杂,数据交易存在确权难的问题。“数据二十条”明确提出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要求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要根据数据来源和数据生成特征,分别界定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享有的合法权利,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这是后续一系列数据要素市场搭建和流通的核心基础。数据要素之所以难管,在于其只有使用才能产生价值,但是所有者却无法通过使用自己的数据而获取价值。这背后存在一个矛盾,那就是保护和流通之间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需要借助权利分置,让保护的权利归保护,让流通的权利归流通。

“数据二十条”所提出的持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正体现了上述目标。持有权是消费者拥有数据的证明,也是消费者权益得到保护的关键,更是消费者同意将自身数据流入市场的前提。使用权则是对数据处理产业的“正名”。数据要素规模大,但无效数据占比很高,从中提取有用的信息并收集整理成可用的数据是一项复杂工作,需要一系列成熟技术服务产业的支持。只有将使用权分离才能让这些产业更加心无旁骛地开展技术革新,专注于数据处理。经营权则是数据流通的重要条件之一。消费者是无法通过使用自身数据获取价值的,那么如何让消费者获取价值呢?这需要一系列数据经营服务商将这些数据和对应的产业相结合,充分挖掘数据价值,借助数据引导实体生产和服务革新,创造更多价值,从而反馈给消费者。

此外,数据的流通特性使其具有产生垄断的可能。“数据二十条”围绕确权授权机制明确提出,引导行业龙头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发挥带动作用,促进与中小微企业双向公平授权,共同合理使用数据,赋能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一方面,数据反垄断绝不是搞“小微主义”,也不是没有龙头企业,而是要促进龙头企业和小微企业的公平授权,这个公平体现在机会公平,而非结果公平;另一方面,小微企业也要积极参与到数字化转型的过程中,享受数据要素规模化红利。

数据三权分置、数据反垄断等政策规划,对于数据要素产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数据二十条”的出台是非常合时宜和十分关键的,将为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