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月13日讯今日,证监会北京证监局网站发布了关于对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光线传媒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2022年1月28日,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17,000万元至22,000万元。因光线传媒对外投资财务核算不规范等原因,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1年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31,000万元至36,000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光线传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相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责令改正;
监管谈话;
出具警示函;
责令公开说明;
责令定期报告;
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2022年1月28日,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17,000万元至22,000万元。因你公司对外投资财务核算不规范等原因,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1年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31,000万元至36,000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