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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高科收上海证监局警示函 减持派能科技存违规

北京1月13日讯 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北京融通高科资本管理中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北京融通高科资本管理中心作为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存在以下事实。

截至2021年12月30日,北京融通高科资本管理中心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派能科技21.16%的股份,其中,北京融通高科资本管理中心直接持有派能科技7.03%的股份。2022年1月6日至2022年6月22日,北京融通高科资本管理中心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派能科技股份786.01万股,占派能科技总股本的5.08%。减持后,北京融通高科资本管理中心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派能科技的股份比例为16.08%,持股比例累计减少5.08%。但北京融通高科资本管理中心未在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按规定停止交易。

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维护市场秩序,规制违规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北京融通高科资本管理中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派能科技2022年6月24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本次权益变动前,北京融通高科资本管理中心及其一致行动人黄石融科创新投资基金中心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为3276.04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16%。2022年1月6日至2022年6月22日,融通高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786.0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5.08%。本次权益变动后,融通高科持有公司302.7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5%;截至报告书签署日,黄石融科创新投资基金中心未减持公司股份,持有公司股份2187.3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13%。本次权益变动后,融通高科及其一致行动人黄石融科创新投资基金中心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为2490.03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08%。

融通高科收上海证监局警示函 减持派能科技存违规

作为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的大股东,融通高科在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时未立即停止交易,违反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权益变动的相关规定。上述减持超比例并非主观故意行为,融通高科发现后立即向公司主动报备事实情况并停止了减持操作。

此前,上交所于2022年7月29日下发《关于对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北京融通高科资本管理中心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融通高科因违规减持派能科技被上交所予以监管警示。

据财联社报道,融通资本是派能科技的首发原始股东,持股比例7.03%,上市之初位列公司第三大股东。2021年12月30日,派能科技上市一周年,派能科技迎来限售股解禁。当晚,公司便公布了融通资本的减持计划,预计减持数量不超过派能科技总股本的6.14%。在派能科技2022年三季报中,融通资本仅持有251.2万股,已退出前十大股东之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对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报送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文件和资料;

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扣押;

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具有支付、托管、结算等功能的账户信息,可以对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复制;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冻结、查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的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三个月;

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涉嫌违法人员、涉嫌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北京融通高科资本管理中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沪证监决〔2023〕5号

北京融通高科资本管理中心:

经查,你企业作为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存在以下事实:

截至2021年12月30日,你企业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派能科技21.16%的股份,其中,你企业直接持有派能科技7.03%的股份。2022年1月6日至2022年6月22日,你企业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派能科技股份786.01万股,占派能科技总股本的5.08%。减持后,你企业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派能科技的股份比例为16.08%,持股比例累计减少5.08%。但你企业未在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按规定停止交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维护市场秩序,规制违规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