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月12日讯昨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公布的对中商银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中商银私募基金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中商银私募基金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中商银私募基金成立于2004年6月3日,注册资本1亿元,管理规模50至100亿元。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对中商银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3〕16号
中商银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恪尽职守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择机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