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北京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宋春磊、林文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显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宋春磊、林文忠在国美电器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大华审字〔2022〕005812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1.银行函证回函相符率低,对于回函不符的银行函证,未在审计底稿中记录执行的进一步审计程序。
2.针对国美电器转让子公司股权事项,未就该重大交易获取资料,未与管理层、治理层和其他人员对该重大事项进行讨论。
3.收入的截止性测试和实质性分析程序执行不到位,底稿记录不完整。
4.递延所得税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获取国美电器的盈利预测,未进行盈利预测的复核。
5.列报及披露方面,未披露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的受限情况;未在或有事项部分披露对外担保情况等。
6.审计报告中其他应收款、存货、营业外收入的金额与已归档的纸质底稿的金额不一致,审计底稿中记录的银行存款性质与银行回函不一致。
北京证监局称,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宋春磊、林文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北京证监局指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计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值得一提的是,1月13日,北京证监局还对国美电器及其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丁江宁作出了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美电器存在的问题包括,定期报告存在披露不准确、不一致的情形,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负责人不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对定期报告进行书面确认;募集资金专户使用不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审批不规范。
来源: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