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30日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首次审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闭幕后,该法律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截止日期为2023年1月28日。
首次亮相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共八章,依次为总则、成员、登记合并与分立、组织机构、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扶持措施、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共六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组织。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2022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陈锡文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向大会作说明时表示: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于巩固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对于维护好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实现共同富裕等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草案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等;规定成员的确认及其权利义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合并、分立等事项作出原则规定;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明确对集体财产依法实行分别管理;规定扶持措施;明确争议的解决办法和法律责任。
法律草案第一章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原则、职能职责、特别法人地位、监管部门等。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出资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从事经营活动,避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超出其承受能力的市场风险而导致破产。
法律草案第二章吸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参考司法实践和地方立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定义、确认、加入、退出,以及确认成员争议的救济程序,规定成员的权利义务,成员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经济权利,以及参与管理、监督的权利等。
其中,法律草案第十二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确认作出规定,第二款明确:“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生育、扶养收养和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一般应当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草案第十九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丧失成员身份的情形予以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服刑、就学等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因此丧失成员身份,第二款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法律草案第三章分别规定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要求、基本条件,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的程序。
法律草案第四章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并且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规定禁止的行为,从法律制度上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机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顺畅,实现民主管理、民主决策。
法律草案第五章明确集体财产的主要范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践经验,确定对集体资源性财产、经营性财产、非经营性财产分别依法进行管理的原则,确定集体收益分配的原则和顺序,明确集体经营性财产的收益权可以量化到成员,作为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财务会计、财务公开、财务报告制度及审计监督作出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仅肩负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职责,还要为成员提供公共和公益服务,理应在政策上予以支持。法律草案第六章从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人才支持方面,对扶持集体经济组织的政策措施作出原则规定。
法律草案第七章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争议的解决途径,以及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建立成员代位诉讼制度,完善成员撤销诉讼制度,强化成员的监督权利。
其中,法律草案第五十六条对内部争议的解决作出规定:“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内部管理、运行、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请求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不愿仲裁、调解或者不服仲裁裁决、调解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草案第五十七条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决议的监督问题作出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所做的决议、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法律草案第六十二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撤销诉讼作出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受侵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者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其撤销权消灭。”
为避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过程中,承担超出其承受能力的债务而引发经济纠纷,法律草案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依法出资成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并以出资为限承担债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