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月17日讯上交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2023〕1号)显示,经查明,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过程中,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2022年7月26日,华大智造取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同意注册批复。8月5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联合竞买土地及合作建设的议案》,拟使用自有资金出资与关联方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竞买地块及地上构筑物及项目合作开发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4.41亿元,其中公司投资总额不超过14亿元,所占份额约37.40%。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所涉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10.5亿元。8月31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9月9日,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在此期间,公司从未向上交所报告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也未在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进行披露,直到9月23日披露《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联合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的公告》,才提及有关情况。
重大对外投资、关联交易等是审核关注的重点事项,公司与关联方联合竞买土地及合作建设所涉关联交易金额巨大,属于应当及时向报告的重要事项。华大智造作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未按要求及时报告与关联方合作事项,也未及时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迟至股票上市交易、合作事项取得进一步进展后才披露相关情况,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市审核中心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上交所网站同日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保荐代表人肖少春、路明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重大对外投资、关联交易等是审核关注的重点事项,华大智造与关联方联合竞买土地及合作建设所涉关联交易金额巨大,属于保荐人应当持续关注并及时向上交所报告的重要事项。
经查明,肖少春、路明作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华大智造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未充分关注华大智造与关联方的合作事项,也未按要求进行核查报告;未督促华大智造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华大智造股票上市交易、合作事项取得进一步进展后才披露相关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五十八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前述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保荐代表人肖少春、路明予以监管警示。
华大智造于2022年9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开发行股份4131.9475万股,发行价格为87.18元/股,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肖少春、路明,联席主承销商中金公司、瑞银证券。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60223.18万元,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328455.44万元。
公司于2022年9月6日披露的招股书显示,公司募集资金252784.53万元,分别用于华大智造智能制造及研发基地项目、基于半导体技术的基因测序仪及配套设备试剂研发生产项目、华大智造研发中心项目、华大智造营销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华大智造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31767.74万元,其中保荐机构获得保荐承销费用27154.28万元。
公司2022年9月2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联合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的公告》显示,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及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联合竞买土地及合作建设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出资与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大智造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竞买位于盐田区大梅沙盐坝高速以北的J402-0349号地块及地上建筑物并共同出资在该地块上进行项目合作开发建设。预计公司投资总额不超过14亿元,主要包括地价、地上建筑物回购、建设投资、代建费用和铺底流动资金等。其中,与联合体企业联合竞买及合作建设开发的投资金额不超过10.5亿元。该土地面积102998.62平方米,建筑面积308880.24平方米,联合体所占土地使用权份额分别为:华大控股占0.43%、智造控股占15.01%、华大基因占47.16%、华大智造占37.40%。竞得人华大控股、智造控股、华大基因、华大智造以人民币贰亿柒仟叁佰万元整竞得交易标的物。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行人应当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业务运营、财务会计及其他资料,全面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条规定:保荐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出具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等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应当严格遵守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对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作出专业判断,审慎作出推荐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本所受理发行上市申请后至股票上市交易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发行人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并向本所提交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九条规定: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对下列机构和人员在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中的相关活动进行自律监管: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
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人其他相关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前款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接受本所自律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本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本所相关规则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书面警示;
监管谈话;
要求限期改正;
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者说明;
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者考试;
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七十四条规定: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主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书面警示、监管谈话、要求限期改正等监管措施,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三个月至一年内不接受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六个月至一年内不接受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等纪律处分:
制作、出具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或者擅自改动招股说明书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本所审核;
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达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程度;
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前后存在实质性差异且无合理理由;
未在规定时限内回复本所审核问询,且未说明理由;
未及时向本所报告相关重大事项或者未及时披露;
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
上证科审〔2023〕1号
关于对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过程中,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2022年7月26日,发行人取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同意注册批复。8月5日,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联合竞买土地及合作建设的议案》,拟使用自有资金出资与关联方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竞买地块及地上构筑物及项目合作开发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4.41亿元,其中发行人投资总额不超过14亿元,所占份额约37.40%。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所涉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10.5亿元。8月31日,发行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9月9日,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在此期间,发行人从未向本所报告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也未在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进行披露,直到9月23日披露《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联合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的公告》,才提及有关情况。
二、责任认定和监管措施决定
重大对外投资、关联交易等是审核关注的重点事项,发行人与关联方联合竞买土地及合作建设所涉关联交易金额巨大,属于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的重要事项。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未按要求及时向本所报告与关联方合作事项,也未及时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迟至股票上市交易、合作事项取得进一步进展后才披露相关情况,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市审核中心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2号
关于对保荐代表人肖少春、路明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肖少春,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路明,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肖少春、路明作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存在以下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2022年7月26日,发行人取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同意注册批复。8月5日,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联合竞买土地及合作建设的议案》,拟使用自有资金出资与关联方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竞买地块及地上构筑物及项目合作开发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4.41亿元。其中,发行人投资总额不超过14亿元,所占份额约37.40%。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所涉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10.5亿元。8月31日,发行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9月9日,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在此期间,保荐人从未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也未在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进行披露。2022年9月23日,发行人披露《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联合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的公告》,才提及有关情况。
二、责任认定和监管措施决定
重大对外投资、关联交易等是审核关注的重点事项,发行人与关联方联合竞买土地及合作建设所涉关联交易金额巨大,属于保荐人应当持续关注并及时向本所报告的重要事项。肖少春、路明作为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未充分关注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合作事项,也未按要求进行核查报告;未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合作事项取得进一步进展后才披露相关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五十八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前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保荐代表人肖少春、路明予以监管警示。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保证保荐项目的信息披露质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