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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被暂停资管产品备案3个月 违规新增产品规模

北京1月18日讯昨日晚间,太平洋发布关于收到云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太平洋被暂停资管产品备案3个月 违规新增产品规模

公告显示,太平洋于2023年1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太平洋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公司于2017年3月设立并管理的“太平洋证券宁静126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在期限匹配、估值方法上均不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按照要求不得新增规模,但公司仍违规新增该产品规模。以上事实有相关协议、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云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暂停资产管理产品备案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责令公司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公司的有关制度规定,作出处分相关责任人员的决定,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经济处分与问责,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云南证监局书面报告。

太平洋在公告中表示,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落实相关决定。暂停资产管理产品备案事项不影响公司现有净值型产品正常运作,对公司收入和利润的影响极小。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

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以下为原文: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云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原文如下: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于2017年3月设立并管理的‘太平洋证券宁静126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在期限匹配、估值方法上均不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按照要求不得新增规模,但你公司仍违规新增该产品规模。

以上事实有相关协议、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暂停资产管理产品备案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你公司的有关制度规定,作出处分相关责任人员的决定,按照你公司内部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经济处分与问责,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落实相关决定。暂停资产管理产品备案事项不影响公司现有净值型产品正常运作,对公司收入和利润的影响极小。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