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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日升收监管函 中层朋友圈"炫单"造成不良影响

北京1月18日讯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根据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月12日披露的《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和致歉公告》和1月17日东方日升对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注函的回复,2023年1月9日,东方日升员工庄某在微信朋友圈称你公司储能业务“23年在手已签4吉瓦时多”,并在评论中与某券商分析师讨论上市公司组件成本、交付价格、未来业绩等,相关事项于1月11日被多家媒体报道、转载。庄某违规泄露上市公司未公开信息,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东方日升未能有效执行信息披露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员工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5.3.1条、第5.3.2条的规定。请东方日升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1月11日,第一财经发布报道《又见光伏圈奇事:东方日升高管朋友圈透露订单规模,卖方首席“微信调研”》。报道称,1月11日,东方日升全球市场总监庄英宏发布的一则微信朋友圈在光伏圈内流传甚广。庄英宏在微信朋友圈称:“发力储能,我们认真的,23年在手已签4吉瓦时多了。”另一边,中信建投电新首席分析师朱钥直接做起了“朋友圈调研”。朱钥在庄英宏的朋友圈回复称:“贵司组件成本是不是只有1.2~1.3了。。。”。庄英宏回复称:“按照硅片报价5.1元/片,电池非硅0.14元/瓦,再加组件非硅成本0.6元/瓦,差不多是如您所说,这是电池+组件一体化。”庄英宏还补充对朱钥说:“求推荐,支持。”

东方日升1月12日发布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和致歉公告显示,近日,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到有媒体发布“又见光伏圈奇事:东方日升高管朋友圈透露订单规模,卖方首席‘微信调研’”等相关报道。公司就报道内容进行了认真核实,现予以澄清说明。

庄英宏在公司的职务为公司组件事业部全球市场总监,系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经与庄英宏核实:庄英宏于2023年1月9日21时32分许在其微信朋友圈转发双一力储能公众号发布的“15GWh!宁波双一力与海辰储能签订三年电芯供应战略合作协议”文章,并配以文字“发力储能,我们认真的,23年在手已签4吉瓦时多了。。。”,随后,卖方研究员朱玥在其该条朋友圈下与庄英宏进行了简单评论与回复,而后,庄英宏于当晚22时30分许删除了在其该条朋友圈下其与朱玥的相关评论对话。除与朱玥的相关评论对话外,庄英宏未发表过其他相关言论。庄英宏发布的相关言论均系其个人行为,不代表公司立场。

公司储能业务由公司控股子公司双一力电池有限公司主要承载和负责,经自查:目前双一力电池有限公司已双签订单量约1GWh,意向在谈订单量约3GWh,合计约4GWh。庄英宏所述“23年在手已签4吉瓦时多了”为其与公司储能业务相关同事交流了解后作出的个人理解,口径为公司双签订单量与意向在谈订单量的合并量。公司主营业务主要为太阳能电池及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储能业务形成的收入在公司整体收入中占比不高,储能业务订单量的获取情况预计不会对公司整体的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

庄英宏于朋友圈评论中回复“按照硅片报价5.1元/片,电池非硅0.14元/瓦再加组件非硅成本0.6元/瓦”为其个人基于对光伏行业多年的经验了解、判断及持续跟踪市场相关公开信息进行的回复。根据PVInfoLink于2023年1月4日发布的周光伏供应链价格,210单晶硅片价格区间为4.80元/片-5.30元/片;根据中信证券于2022年12月7日发布的《电力设备及新能源行业光伏板块2023年投资策略:景气相随,拔萃鼎新》,该报告对现价下不同技术路线头部一体化产能成本进行了测算,电池片非硅成本为0.14元/W,组件非硅成本为0.61元/W,上述相关行业公开数据与庄英宏回复相关数据一致。

公司利润情况除受收入、成本影响外,期间费用、投资收益、资产减值损失、营业外收支等亦会影响公司利润水平。公司历史财务数据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定期报告,由于公司经营规模较大,国内外子公司较多,2022年度财务数据正在汇总测算中,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未对2023年及未来年度经营情况编制盈利预测。

东方日升表示,公司十分重视该不当发言事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庄英宏本人对该事件对市场造成的影响表示歉意。鉴于该事件的严重性,公司将对庄英宏进行内部问责。同时,公司将组织全体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人对信息披露相关规章制度开展专项学习,汲取本次事项的教训,防范类似情形再次发生。

1月16日,东方日升发布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显示,针对庄某的不当言论事件,公司已对庄某进行内部问责,公司集团人力资源中心于2023年1月12日发布了关于员工庄**违纪处理的内部通报,决定对庄**予以严重警告处分,一次性扣除绩效工资,2022年度综合考核等级不高于B等,取消当年度晋升及评优评先资格。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5.3.1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5.3.2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内部规范制度,明确发布程序、方式和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情形等事项。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7号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你公司2023年1月12日披露的《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和致歉公告》和1月17日你公司对我部关注函的回复,2023年1月9日,你公司员工庄某在微信朋友圈称你公司储能业务“23年在手已签4吉瓦时多”,并在评论中与某券商分析师讨论上市公司组件成本、交付价格、未来业绩等,相关事项于1月11日被多家媒体报道、转载。庄某违规泄露上市公司未公开信息,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你公司未能有效执行信息披露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员工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5.3.1条、第5.3.2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