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2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27.439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54%;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2023年1月31日。
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下简称“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24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的审批及实施情况
1、2020年12月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发表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2、2021年1月6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3、2021年1月1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向135名激励对象授予766万股A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次股票授予登记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79%。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发表了相应的法律意见。2021年1月29日,上述A股限制性股票已登记上市。
4、2021年1月至2022年5月,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激励计划11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830,000股A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发表了相应的法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5、2022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24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涉及解除A股限制性股票合计227.439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发表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除上述所列情形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二、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解除限售数量占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为33.3%。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授予日为2021年1月15日,授予完成日为2021年1月29日,公司拟于2023年1月31日(授予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起按规定比例解锁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成就情况具体如下:
综上所述,根据激励计划规定,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124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者不能解除限售股份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23年1月31日;
2、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2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27.439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54%。具体如下:
注: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还需要遵守如下规定:(1)买卖股份将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一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2)在本期限制性股票最后一次解锁时,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禁售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锁定。
四、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注: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5、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本版导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