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男子因其江西萍乡的女友父母提出“1888万彩礼”而分手的不实消息登上热搜,引发广泛关注,后该男子发文的账号被平台永久封禁。
网络谣言,是令人深恶痛绝的网络乱象之一。它们有的挑唆对立、引发恐慌,有的传递不良价值观,误导公众认知,有的危害网民人身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整治网络谣言是网络生态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回应公众关切、保障网民权益的迫切需要。
据了解,2022年9月起,中央网信办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清朗·打击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专项行动。据通报,截至2022年11月,重点网站平台共处置传播网络谣言账号5400余个,对造谣传谣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当前,网络谣言治理涉及民法典、刑法、网络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也涉及《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行政规章,还有相关的地方性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将面临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因散布谣言而侵犯公民个人名誉权的,依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侵权者将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此外,制造、传播谣言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谣言治理的法律规则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一些分散化和非系统性现象:一是一般性立法中的原则性规定较多,缺少具体法律责任的规定,惩处力度较轻,难以与造谣传谣的损害后果相匹配。二是专门性立法缺失,制度分散化,条款冲突、标准不一削弱了执法的权威性。三是缺少网络谣言概念、构成要件、治理措施与程序的具体规定,较难实现对网络谣言的精准打击。
为规避网络实名制,恶意注册及非法账号交易、非法个人信息获取等使得利用他人账号发布谣言信息成为可能。一些网络平台尤其是信息聚合类平台面对海量信息监管乏力。此外,行业自律规则中缺乏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与成员约束机制等,削弱了规则的权威性与自律效果。网络谣言治理更多是事后处置,虽能发挥一定的威慑作用,但谣言产生的负面效果难以及时消散。网络谣言产生的原因极为复杂。互联网的治理之道在于协同共治,网络谣言的治理也需要各方合力,既注重事后的追责与救济,更要注重事前预防与事中监督,合力铲除网络谣言生存土壤。
协同治理,立法先行。应完善现有一般性立法中的网络谣言治理规则,准确界定谣言的概念、类型。我国刑法中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与寻衅滋事罪使用的是“虚假信息”的表述,应厘清谣言与虚假信息的关系,实现立法中“谣言”概念的统一。加强法律法规中涉网络谣言民事、行政与刑事责任的衔接适用,优化谣言治理的具体标准。必要时可考虑制定统一的互联网领域基本法律并专章规定网络谣言治理的内容,包括网络谣言的法律概念、类型,主管部门、网络平台、网络用户等不同主体在网络谣言治理中的义务与责任、网络谣言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网络谣言治理的具体措施与程序、法律责任及其衔接等内容,在实现体系协调的同时节约立法与适用成本。
提升部门监管能力。应建立健全网络谣言治理协调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与信息共享,提升网络谣言打击的效率。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仔细甄别、准确界定是否构成网络谣言,正确处理个人权利和行政权力的边界,实现打击谣言与保护个人权利的平衡。积极利用信用评价体系,将网络谣言治理重心前置,合理利用黑名单制度等信用公示与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事前预防,从源头抑制谣言的产生与传播。
充分发挥网络平台主体作用。互联网平台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社交平台、信息内容聚合平台等是网络谣言传播的主要载体,有效的平台内部治理机制是遏制网络谣言的关键。建立健全法律框架内的合规治理体系,网络谣言治理是重要内容。平台应积极进行内容的源头审核,聚焦源头打击,在服务协议与自治规则中明确规定对发布谣言的相关账号进行禁言或关闭处理等惩罚措施。积极进行谣言反制技术的研发与运用,充分落实网络实名制等相关规则,增强溯源与识别能力。建立健全专门的辟谣通道,由专业团队基于用户投诉、政府机构与新闻媒体反馈等机制准确发现和识别谣言,进行联合辟谣。
善用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完善行业组织内部的代表遴选机制、组织机构设置以及运行程序机制,保障行业组织的广泛代表性与公正性。行业自律公约制定中不仅应保证行业内服务商的广泛认可与接受,还要吸纳网络用户代表参与。同时应完善信息公开与意见听取机制,实现行业内的透明治理和民主治理,建立完善互联网行业内部因违反自律公约的争议解决、行业处罚和成员约束机制。
深入培育公众网络素养。积极进行网络素养教育和互联网伦理培育,引导民众树立理性、科学的网络信息生产和传播意识。加强反谣言宣传,增强民众对网络谣言的判断力和鉴别力。健全相关机制,鼓励网民积极对网络违法行为和有害网络信息进行举报和监督,共同打造清朗网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