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月30日讯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披露的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存在违规向投资者承诺收益、挪用基金财产、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未按照规定向投资者履行定期信息披露义务等行为。赫旭任广州基岩的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并且是行政机关认定的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决定取消广州基岩会员资格、撤销广州基岩管理人登记,取消赫旭基金从业资格。
具体来看,广州基岩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违规向投资者承诺收益。广州基岩管理的12只私募基金产品在基金合同补充协议中向投资者承诺收益。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五条,《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协会于2022年11月11日向广州基岩公告送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广州基岩如对有关拟采取的纪律处分措施存在异议,应当在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辩意见。广州基岩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基本事实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协会检查情况,广州基岩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违规向投资者承诺收益。广州基岩管理的12只私募基金产品在基金合同补充协议中向投资者承诺收益。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五条,《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499号),赫旭如对有关拟采取的纪律处分措施存在异议,应当在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辩意见或提出听证申请。赫旭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基本事实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协会检查情况,广州基岩及赫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违规向投资者承诺收益。广州基岩管理的12只私募基金产品在基金合同补充协议中向投资者承诺收益。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五条,《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是挪用基金财产。2017年3月至2019年12月,广州基岩未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将其管理的“价值回归投资基金”“价值回归投资基金二号”“文化教育并购私募投资基金”“东方价值系列私募投资基金”等4只基金产品的财产份额,通过委托他人代持并将投资收益款划转至公司员工及其他公司账户、向关联方提供借款、转款至约定投资标的以外的机构等方式,挪用基金财产共计人民币564,188 , 900.00元和港币27, 006,733.02元。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三是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2018年5月至2020年1月,广州基岩作为其管理的“基岩东方价值五号”等35只基金产品的资产委托人,与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签订QDII资产管理计划、收益互换协议,将基金财产投向在美国上市的中概股股票。在基金净值披露环节,广州基岩通过篡改相关标的估值数据,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在净值公告、定期报告上披露,或者未经托管人复核直接在“私募排排网”上披露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了虚假的产品净值信息。以逐只产品最后一次虚假净值与真实净值比较测算,广州基岩共虚增基金财产1,827,410,202.68元,净值虚增比例均值为111.09%,净值虚增比例最高值为324.65%。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取消赫旭基金从业资格。
根据《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赫旭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