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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变“展车”消费者获补偿

岁末年初是汽车消费高峰期,也是相关投诉多发时段。近日,上海市金山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受理了一起购车纠纷。消费者李先生购买了一辆新车,交付时却发现是展车,经金山区消保委调解,4S店补偿消费者8000元维修保养抵用券。

2022年12月20日,消费者李先生以16.5万元购买了一辆汽车,2023年1月12日,李先生提车时发现4S店交付的是辆展车,由于自己在购车时曾明确告知销售人员不要展车,李先生认为4S店故意欺诈,遂投诉至金山区消保委。

接到投诉后,金山区消保委联系4S店调查了解情况。4S店负责人称,交付给李先生的车严格意义上不算是展车,因为该车型销售情况很好,当时店里向厂家定了3辆,到店后将其中一辆车放在店内展示。该批次车到店时销售人员第一时间联系李先生提车,由于李先生来得比较晚,其他两辆新车均已售出,只剩下这辆在店内展示的车,便将它交付给了李先生。事实上,这辆车出厂时间较晚,展出时间较短。经核实,4S店负责人所述情况基本属实。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金山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向4S店负责人讲解了法律规定,并指出其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理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经调解,4S店负责人向消费者道歉,并补偿8000元维修保养抵用券。

金山区消保委指出,该起纠纷中,对于所售车辆,4S店未尽到告知真实情况的义务,未将车辆是展车的真实情况告诉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为此,金山区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购车时,要把自己的需求向销售人员说清楚,并保存好相关的凭证和资料,发现问题后要及时提出,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