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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擅自将会员卡用于“第三人消费”被投诉 消保委:构成侵权应担责

夏磊 记者 郑铁峰

近日,浙江省永康市消保委接到这样一起投诉:消费者小王明明没有消费,可会员卡里却多出了406个积分。商家解释称是用了小王的会员卡给其他消费者提供了优惠,积分算小王的。对此,永康市消保委认为,商家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构成侵权。

消费者投诉店员擅自使用会员卡券

2021年1月30日,小王到当地一家服装店购物,在店员的推荐下注册办理了会员卡,并提供了姓名、出生日期、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双方约定,卡号为会员的手机号码;会员生日当月可以使用“银卡会员生日优惠券”,到店消费可享受6.8折优惠。

小王表示,自己的生日是12月份。2022年12月10日,店员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她的会员卡和生日优惠券为其他顾客提供了6.8折优惠,其会员卡因此凭空多了406个积分。

“为什么有人用我的会员卡和生日券?”小王在会员微信群看到该店发来的“银卡会员生日优惠券成功使用通知、积分变更提醒”信息后,便与店方进行理论。

店员表示,现在活动优惠和生日折扣是一样的,会员不提供验证码,其他人是没办法使用卡里积分和余额的。这样做是店里为了帮没有会员卡的老顾客打折,但会将积分积在所使用的会员卡上。“如果觉得积分对您造成影响,我们会给您备注,后期您不过来消费,就不用您的卡了。”

小王质疑:“既然活动和生日折扣一样,为什么还要用我的生日券?”店员不再回应。于是,小王便投诉至永康市消保委,要求商家返还积分,赔偿店员擅自使用卡券给其他顾客消费打折的优惠金额127.68元。

消保委说法:擅自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构成侵权

永康市消保委调查后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此纠纷中,商家作为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办理会员卡服务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姓名、出生日期、联系方式、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个人信息,而消费者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益。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事发当日,商家未经小王同意,擅自使用其个人信息用于“第三人消费”打折优惠,同时将“第三人消费”计入会员虚增消费和积分,导致本该会员独享的“生日当月消费权益”受损,侵害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等有关规定,小王有权要求该店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近日,小王与商家达成和解。此外,针对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该店“银卡会员生日优惠券”使用说明声称“此券最终解释权归本司所有”,涉嫌合同格式条款违法的行为,永康市消保委已要求该店依法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