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月7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邯郸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邯山区支公司和馆陶县支公司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3家支公司累计被处以100万元罚款,相关责任人被警告并累计被处以17万元罚款,累计被处以117万元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内部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注销离职保险代理人执业登记、编制虚假资料、未按要求与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订立劳动合同、虚假投保。时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总经理陈宝顺、时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党委委员杨小军为前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山区支公司编制虚假资料。时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山区支公司副经理靳利香对前述违法违规行为负责。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公司虚假投保。
邯郸银保监分局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人保寿险邯郸市中心支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六十一万元罚款;对陈宝顺给予警告,并处十一万元罚款;对杨小军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邯郸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人保寿险邯山区支公司责令改正,处十九万元罚款;对靳利香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邯郸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第一百六十一条,对人保寿险邯郸市中心支公司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罚款。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配备必要数量的工作人员,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是与保险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收回执业证书,并在信息系统中注销执业登记: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离职的;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被注销的;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的。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