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月7日讯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易智付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上述违法行为类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及《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处61671.01元人民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0.33元人民币。
据记者查询,易智付科技有限公司大股东为北京易智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6.13%;另一股东为北京金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3.87%。
据蓝鲸财经报道,易智付科技旗下有品牌首信易支付。
官网显示,首信易支付成立于1998年,总部位于北京。首信易支付支持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跨境支付,为电子商务、教育培训、航空旅游、跨境电商、软件服务、留学缴费、公共事业等众多行业提供量身定制的境内外支付+结算一站式解决方案。首信易支付于2011年获得人民银行颁发的第三方支付业务许可,2014年获得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许可,2015年获得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试点许可,并获得国际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PCIDSS银行卡数据安全认证。
相关规定:
《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支付机构开展外汇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外汇业务,是指支付机构通过合作银行为市场交易主体跨境交易提供的小额、快捷、便民的经常项下电子支付服务,包括代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本办法所称市场交易主体,是指电子商务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
《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支付机构应尽职核验市场交易主体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为市场交易主体办理的外汇业务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非法交易提供服务。支付机构应对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与外汇业务的一致性进行审查。
《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支付机构为市场交易主体提供外汇服务时,应确保资金收付与交易在主体、项目、金额等方面一致,另有规定的除外。
《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支付机构应通过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报表系统于每月10日前向注册地分局报送客户外汇收支业务金额、笔数、外汇备付金余额等数据,并对每月累计外汇收支总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及单笔交易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客户交易情况报送大额收支交易报告,如发现异常或高风险交易,应在采取相应措施后及时向合作银行及注册地分局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逃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强制收兑,并处逃汇金额3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
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
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的;
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
其他逃汇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擅自超出批准的范围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整顿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内机构违反外汇核销管理规定,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或者重复使用进出口核销单证的,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