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月7日讯 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问询函。2月7日,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结果公告。
本次被司法拍卖的股份为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持有的新潮能源股份1683501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8%;中金通合与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系一致行动关系,二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429292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98%。中金通合被司法拍卖的股份数量合计为168350168股,占中金通合、中金君合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31.01%,占公司总股本的2.48%。
截止公告披露日,本次司法拍卖网拍阶段已经结束,拍卖标的最终成交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法院裁定为准,后续仍涉及缴款、法院执行法定程序、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其最终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023年2月4日,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和北京隆德开元创业投资中心发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等股东自行召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于2023年2月2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4.2.2条规定“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公司已将上述规定通知相关股东,并要求其就司法拍卖事项对本次此股东大会召开的影响作出说明,公司核实后,将就相关信息及时进行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表示,鉴于上述事项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等有关规定,请公司补充披露如下事项。
一、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条、《股票上市规则》第4.2.2条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普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请公司及相关召集股东核实并说明今日网拍结果是否导致相关股东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符合前述规则和公司章程,是否将导致相关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二、根据公司公告,本次拍卖涉及的法院执行程序、股权过户时点等存在不确定性。请公司及相关召集股东核实并说明本次司法拍卖后续执行、股权过户等进展是否将导致相关股东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符合前述规则和公司章程,是否将导致相关股东需取消召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等,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三、请相关召集股东按照《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披露公告,承诺在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其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请充分提示如召集股东违反承诺事项和相关持股要求,对其召集临时股东大会资格和临时股东大会效力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充分提示风险。
四、请公司律师对上述问询事项逐项出具明确法律意见。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函【2023】0093号
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2月4日公告称,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北京隆德开元创业投资中心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连续90日以上,拟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相关主体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今日,公司公告称,公司股东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所持公司2.48%股份被司法拍卖事宜,网拍阶段已经结束,拍卖标的最终成交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法院裁定为准。鉴于上述事项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等有关规定,请公司补充披露如下事项。
一、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条、《股票上市规则》第4.2.2条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普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请公司及相关召集股东核实并说明今日网拍结果是否导致相关股东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符合前述规则和公司章程,是否将导致相关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二、根据公司公告,本次拍卖涉及的法院执行程序、股权过户时点等存在不确定性。请公司及相关召集股东核实并说明本次司法拍卖后续执行、股权过户等进展是否将导致相关股东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符合前述规则和公司章程,是否将导致相关股东需取消召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等,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三、请相关召集股东按照《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披露公告,承诺在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其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请充分提示如召集股东违反承诺事项和相关持股要求,对其召集临时股东大会资格和临时股东大会效力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充分提示风险。
四、请公司律师对上述问询事项逐项出具明确法律意见。
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将本函对外披露,并在2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我部。你公司董事会应当勤勉尽责,按时落实本函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