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月8日讯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2月3日晚间,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签订投资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经过友好协商,按照“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2023年2月3日,明牌珠宝与绍兴柯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投资合作框架协议》。根据本次签订的协议,公司拟在柯桥经开区管委会管理区域内投资建设日月光伏电池片“超级工厂”项目,该项目分两期实施,一期建设10GW产能的TOPCon技术电池片,二期建设6GW产能的TOPCon技术电池片及4GW产能的HJT技术电池片。项目计划总投资约100亿元,总用地面积约380亩,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65亿元。
明牌珠宝2022年三季报显示,截至2022年9月30日,明牌珠宝货币资金余额为11.07亿元,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为7.55亿元。
2月3日,明牌珠宝收报6.04元,涨4.32%;2月6日,明牌珠宝收报6.64元,涨9.93%。
深圳证券交易所表示,2023年2月3日晚间,明牌珠宝披露《关于签订投资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显示,明牌珠宝与绍兴柯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投资合作框架协议》。根据本次签订的协议,公司拟在柯桥经开区管委会管理区域内投资建设日月光伏电池片“超级工厂”项目,该项目分两期实施,一期建设10GW产能的TOPCon技术电池片,二期建设6GW产能的TOPCon技术电池片及4GW产能的HJT技术电池片。项目计划总投资约100亿元,总用地面积约380亩,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65亿元。
根据明牌珠宝2022年三季报,明牌珠宝货币资金余额为11.07亿元,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为7.55亿元,与拟投入金额差异巨大。请明牌珠宝:
结合项目具体建设周期及资金使用计划,以及明牌珠宝货币资金、财务状况、融资能力及安排、预计投资进度等,充分论述上述投资是否具有可行性,明牌珠宝是否具备明确、可行的资金来源。
说明100亿元投资金额的具体用途,并结合达成相关产能所需资金及融资成本,充分论述投资金额设置的合理性,相关论证过程是否合理、客观、审慎。
说明本次大额投资预计对明牌珠宝资产负债率、现金流、日常生产经营等的影响,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此外,明牌珠宝股价于2月3日下午开盘后上涨。结合明牌珠宝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以及明牌珠宝在光伏业务方面的人才和技术积累情况,说明本次投资项目的立项、论证及筹划过程,论述明牌珠宝进行本次大额投资的可行性,包括但不限于明牌珠宝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人才及技术储备、市场资源等;并结合前述回复,进一步说明本次投资决策是否审慎合理,是否有利于提升明牌珠宝经营质量,明牌珠宝是否存在迎合热点炒作股价的情形,并请再次向市场充分提示该投资事项可能面临的风险。请独立董事发表核查意见。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134号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3日晚间,你公司披露《关于签订投资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显示,你公司与绍兴柯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投资合作框架协议》。根据本次签订的协议,公司拟在柯桥经开区管委会管理区域内投资建设日月光伏电池片“超级工厂”项目,该项目分两期实施,一期建设10GW产能的TOPCon技术电池片,二期建设6GW产能的TOPCon技术电池片及4GW产能的HJT技术电池片。项目计划总投资约100亿元,总用地面积约380亩,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65亿元。此外,你公司股价于2月3日下午开盘后上涨。对此,我部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下列事项进行核实、说明:
1.根据你公司2022年三季报,你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11.07亿元,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为7.55亿元,与拟投入金额差异巨大。请你公司:
结合项目具体建设周期及资金使用计划,以及你公司货币资金、财务状况、融资能力及安排、预计投资进度等,充分论述上述投资是否具有可行性,你公司是否具备明确、可行的资金来源。
说明100亿元投资金额的具体用途,并结合达成相关产能所需资金及融资成本,充分论述投资金额设置的合理性,相关论证过程是否合理、客观、审慎。
说明本次大额投资预计对你公司资产负债率、现金流、日常生产经营等的影响,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2.结合你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以及你公司在光伏业务方面的人才和技术积累情况,说明本次投资项目的立项、论证及筹划过程,论述你公司进行本次大额投资的可行性,包括但不限于你公司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人才及技术储备、市场资源等;并结合前述回复,进一步说明本次投资决策是否审慎合理,是否有利于提升你公司经营质量,你公司是否存在迎合热点炒作股价的情形,并请再次向市场充分提示该投资事项可能面临的风险。请独立董事发表核查意见。
3.1月12日,相关媒体报道了关于“日月光伏电池片‘超级工厂’”的项目建设情况,涉及投资建设单位为浙江日月集团有限公司。请你公司具体说明该报道中光伏项目的相关方是否与你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或你公司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如是,请你公司对照《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形。
4.请你公司说明上述投资事项的筹划过程、保密情况,自查是否存在信息泄露或内幕交易的情形,并请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名单、股票交易情况自查报告。
5.你公司认为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2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