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月20日讯今日,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对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
经查,太平养老山西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太平养老山西分公司承保某牧场有限公司团体保险,保费收入358800元,承保产品为太平盛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等11款团体保险,承保日期为2021年2月24日。经查,该公司人为将该保单的生效日期定为2021年1月1日,导致某牧场有限公司相关人员通过理赔申请,合计获得理赔款17039.81元,均系相关人员在2021年1月1日至2月22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太平养老山西分公司自保团体保险,保费收入129988元,承保产品为太平盛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等11款团体保险,承保日期为2021年6月9日。经查,该公司人为将该保单的生效日期定为2021年4月1日,导致该公司相关人员通过理赔申请,合计获得理赔款5899.08元,均系相关人员在2021年4月1日至6月8日发生的医疗费用。
在上述两项保险业务活动中,太平养老山西分公司将保单生效日期确定在承保日期前,并赔付承保日期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共计22938.89元。
综上,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利用保险业务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决定对太平养老山西分公司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董静作为太平养老山西分公司保险业务部副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决定对董静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地址:太原市长风西街1号丽华大厦B座15层
主要负责人:李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太平养老山西分公司承保某牧场有限公司团体保险,保费收入358800元,承保产品为太平盛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等11款团体保险,承保日期为2021年2月24日。经查,该公司人为将该保单的生效日期定为2021年1月1日,导致某牧场有限公司相关人员通过理赔申请,合计获得理赔款17039.81元,均系相关人员在2021年1月1日至2月22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太平养老山西分公司自保团体保险,保费收入129988元,承保产品为太平盛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等11款团体保险,承保日期为2021年6月9日。经查,该公司人为将该保单的生效日期定为2021年4月1日,导致该公司相关人员通过理赔申请,合计获得理赔款5899.08元,均系相关人员在2021年4月1日至6月8日发生的医疗费用。
在上述两项保险业务活动中,太平养老山西分公司将保单生效日期确定在承保日期前,并赔付承保日期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共计22938.89元。
上述事实,有某牧场公司团险承保及理赔档案、太平养老山西分公司团险承保及理赔档案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利用保险业务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太平养老山西分公司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3年2月15日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董静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职务: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保险业务部副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太平养老山西分公司承保某牧场有限公司团体保险,保费收入358800元,承保产品为太平盛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等11款团体保险,承保日期为2021年2月24日。经查,该公司人为将该保单的生效日期定为2021年1月1日,导致某牧场有限公司相关人员通过理赔申请,合计获得理赔款17039.81元,均系相关人员在2021年1月1日至2月22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太平养老山西分公司自保团体保险,保费收入129988元,承保产品为太平盛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等11款团体保险,承保日期为2021年6月9日。经查,该公司人为将该保单的生效日期定为2021年4月1日,导致该公司相关人员通过理赔申请,合计获得理赔款5899.08元,均系相关人员在2021年4月1日至6月8日发生的医疗费用。
上述两项保险业务活动中,太平养老山西分公司将保单生效日期确定在承保日期前,并赔付承保日期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共计22938.89元。
上述事实,有某牧场公司团险承保及理赔档案、太平养老山西分公司团险承保及理赔档案、当事人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利用保险业务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董静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