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月20日讯 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冻结和减持相关事项的问询函。2月20日,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万通发展控股股东嘉华东方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64979.9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64%,其中330.44万股被司法冻结,占其持股总数的0.51%,占公司总股本的0.16%;嘉华控股的一致行动人万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34695.9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89%,其中3894.55万股被司法冻结,已质押股份6400万股被司法冻结,合计被司法冻结10294.55万股,占其持股总数的29.67%,占公司总股本的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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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公告日,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被司法冻结股份数量为10760.75万股,占其持有股份数的10.80%,占公司总股本的5.24%。
截至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被司法冻结的情况如下:
关于股份冻结原因,万通发展表示,2018年5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嘉华控股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署的《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股票质押合同》产生合同纠纷。中融信托向嘉华控股提供借款14.08亿元,为此嘉华控股及一致行动人万通控股向中融信托提供了充足的担保抵押物,其中所持有的土地及房屋抵押物市场评估值超过15亿元,分别是:瑞景园公司名下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26号4518.46平方米土地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值90614万元;万通控股的保证担保及万通控股持有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万通金融中心28546.73平方米商业房产抵押房地产抵押价值82000万元。此外,还另有充足价值的股权进行了质押:嘉华控股及子公司持有的万通控股约85%股权的质押担保;提供了万通控股持有的万通发展6400万股质押,本次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申请股权冻结了这部分股权。目前,嘉华控股合计归还中融信托的总金额为8.53亿元,分别偿还了借款本金约4.26亿元,归还了利息约4.27亿元。
近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出具《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通知》显示万通发展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万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6400万股被司法冻结质押、3894.55万股被司法冻结,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5.01%。鉴于上述股份冻结事项影响重大且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多次督促并于2月13日向万通发展发出监管工作函,要求核实相关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目前,万通发展仍未披露相关公告。2月17日,公司公告显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近期通过大宗交易累计减持公司股份211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3%。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等有关规定,现请万通发展核实并披露以下事项。
一、请公司向相关股东核实并说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冻结质押或冻结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司法冻结所涉纠纷的具体背景、原因及进展,相关债务本金及利息的偿还情况,是否有能力偿还相关债务,相关股份是否有被司法强制执行的风险,以及可能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同时,在明知股份冻结且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已明确督促披露的情况下,至今未能对外披露的原因。
二、请公司向相关股东核实并说明:在未履行股份冻结事项信息披露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存在利用上述信息未予披露的时间窗口进行股票买卖的情况,公司是否存在故意延迟披露负面公告以配合相关股东减持股份的情形,并分别说明具体原因。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函【2023】0116号
关于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冻结和减持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万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嘉华东方控股有限公司:
近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出具《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通知》显示你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万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6400万股被司法冻结质押、3894.55万股被司法冻结,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5.01%。鉴于上述股份冻结事项影响重大且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我部多次督促并于2月13日向你公司发出监管工作函,要求核实相关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目前,你公司仍未披露相关公告。2月17日,公司公告显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近期通过大宗交易累计减持公司股份211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3%。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等有关规定,现请你公司核实并披露以下事项。
一、请公司向相关股东核实并说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冻结质押或冻结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司法冻结所涉纠纷的具体背景、原因及进展,相关债务本金及利息的偿还情况,是否有能力偿还相关债务,相关股份是否有被司法强制执行的风险,以及可能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同时,在明知股份冻结且我部已明确督促披露的情况下,至今未能对外披露的原因。
二、请公司向相关股东核实并说明:在未履行股份冻结事项信息披露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存在利用上述信息未予披露的时间窗口进行股票买卖的情况,公司是否存在故意延迟披露负面公告以配合相关股东减持股份的情形,并分别说明具体原因。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5个交易日内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