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也不卖”的投资心态,不允许投资股票。保证金交易在成熟的西方市场是一个老产品,但对我们来说是新的。对此我们需要一个新的思路,尤其是一直处于单边市的投资者已经习惯了“死了也不卖”。融资融券业务推出后,固守这种单边思维会非常危险。我们知道,股票和债券不同,一般没有到期日。所以很多投资者买了被套后往往不愿意止损,而是抱着“死后不卖”的心态等待解套的日期,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但是,在融资融券交易中,不仅有时间限制,还有做市制度。因此,当某一天投资者的担保物价值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担保比例时,就会被证券公司催促补仓,甚至被强制平仓。可以说,由于强制平仓的存在,投资者必须更新“死后不卖”的观念。充分认识强制平仓的风险。强制平仓权是指当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资产未达到规定标准时,证券公司通知投资者补充保证金的权利。投资者未及时补充的,证券公司可以强行平仓,卖出投资者账户内的证券,用获得的资金和投资者账户内的其他保证金清偿融资融券债务。通常强制平仓的过程是投资者无法控制的,投资者必须无条件接受平仓结果。如果投资者平仓后仍不能全额返还融入资金或证券,将继续被追索。在融资融券的强制平仓制度下,投资者不能指望像买卖股票一样“回补”等待“平仓”。具体来说,有五种情况可能导致证券公司动用强制平仓权:一是客户担保物价值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担保比例,经公司通知后仍未补充担保物;二是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未偿还或未全部偿还;三是司法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或者信用资金账户记录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证券公司应当对担保物进行处置,实现对客户融资融券产生的债券,然后协助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第四,当发现信贷客户违反合同中的声明和保证时;第五,其他应当强制关闭的情形。其实第一种情况是最常见的,也是投资者需要特别关注和防范的风险。055-79000第三十九条规定“客户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我们不妨用一个例子来进一步说明。投资人小张的信用账户有100万现金作为存款。经过分析判断,他选择了证券A进行融资买入,融资保证金比例为50%。在不考虑佣金等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小张买入了200万元的证券A,当时账户维护保障比例为150%。之后证券A价格连续下跌,第四天收盘价达到3.8元/股。资产为252万元,融资负债仍为200万元,账户维护担保比例为126%,低于130%。证券公司立即下发通知补仓,但小张抱着“死了不买”的心态,没有卖出证券还款,也没有增加抵押物。两个交易日之后,证券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了小张信用账户中的证券A。充分理解强制清算制度的基础。强制平仓有法律依据,是证券公司的合法行为。融资融券是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借贷或债务关系,而不是股票二级市场上的买卖关系。投资者保证金账户中的现金和证券属于担保品。
出质人不能提供的,质权人可以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055-79000第五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日计算客户担保物的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规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证券公司应当通知客户在一定期限内补足差额。客户未按时支付余额,或者到期未支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立即处分其担保物。“055-79000第二十条规定:“投资者未按时足额支付担保物或者到期未支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应当按照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的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主张权利。“充分掌握防止强行平仓的方法。对于强行平仓,证券公司要合理运用权利,履行合同通知和告知义务,我们投资者需要加强对强行平仓风险的防范。首先,避免满仓操作,保证出现较大浮亏时有充足的资金补足保证金账户;其次,建议设立止损止盈位,尤其是及时止损,严格自律,防止亏损扩大,被通知追回保证金;第三,保持关注维持担保比例的指标。维持担保比例可能因多种因素而提高,如交易所或证券公司提高担保比例、担保证券价格降低、证券转出担保证券范围时担保证券市值减少、卖空卖出证券价格提高、利率或费率提高、负债增加等。第四,收到证券公司追加保证金通知时,应及时补充保证金,避免2个交易日之后被强行平仓;第五,随时关注自己账户资产的价值变化,保持手机、家庭电话、邮箱等联系渠道通畅,防止因未及时补仓而被迫平仓。改变长期以来“绝不卖”的单边思维,我们的资本市场只能做多一个方向。融资融券的推出引入了做空机制,丰富了投资者的盈利模式,也将打破我们一贯的单边思维。对于这一点,无论我们是否参与融资融券,都要有充分的认识,不能再拘泥于“永不卖出”的单向做多观念,要树立双向思维的新观念。在单向长效机制的驱动下,a股市场最差的垃圾股也没有跌破面值;但是我们知道,香港市场有很多“仙股”,美国花旗银行在次贷危机中一度从50多美元跌到0.97美元。卖空机制发挥作用后,我国市场不乏“仙股”的可能。到那时,“死不卖”真的很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