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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人寿淄博中支违规被罚 虚列银保客户经理薪酬等

北京2月21日讯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存在虚列银保客户经理薪酬用于维护银保渠道业务、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两宗违法违规行为。

一、虚列银保客户经理薪酬用于维护银保渠道业务

2020年6月28日银保部客户经理高某某收到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支付的薪酬440261.82元,当天转账424151.8元至百年人寿淄博中支内勤人员王某账户。王某收到高某某转账后,于当日分三笔合计424151.80元转账至百年人寿淄博中支原副总经理王世明账户。上述424151.80元实际为王世明维护银保渠道业务使用。

综合职务、岗位职责、履职情况以及在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实际作用等方面,王世明作为时任百年人寿淄博中支副总经理,对以上虚列银保客户经理薪酬用于维护银保渠道业务事项知情并直接参与,应负直接责任。

二、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2021年12月20日,孙寅超在早会职场向百年人寿淄博中支出勤的业务员进行宣讲《百年好合臻自在》;2022年1月20日在中支启动会上向百年人寿淄博中支出勤的业务员进行宣讲《好合臻自在》;2022年4月1日通过企业微信向百年人寿淄博中支参加启动会的业务员进行宣讲《四月淄博方案》。上述培训课件中部分培训资料存在误导性表述。

上述虚列银保客户经理薪酬用于维护银保渠道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淄博监管分局决定对百年人寿淄博中支处以罚款2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王世明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上述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淄博监管分局决定对百年人寿淄博中支罚款1万元。

综上,中国银保监会淄博监管分局决定对百年人寿淄博中支罚款22万元;对王世明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10层

主要负责人:李猛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百年人寿淄博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虚列银保客户经理薪酬用于维护银保渠道业务

2020年6月28日银保部客户经理高某某收到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支付的薪酬440261.82元,当天转账424151.8元至百年人寿淄博中支内勤人员王某账户。王某收到高某某转账后,于当日分三笔合计424151.80元转账至百年人寿淄博中支原副总经理王世明账户。上述424151.80元实际为王世明维护银保渠道业务使用。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01号;2020年5月高某某工资明细;高某某、王某、王世明调查笔录;百年人寿淄博中支保险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二、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2021年12月20日,孙寅超在早会职场向百年人寿淄博中支出勤的业务员进行宣讲《百年好合臻自在》;2022年1月20日在中支启动会上向百年人寿淄博中支出勤的业务员进行宣讲《好合臻自在》;2022年4月1日通过企业微信向百年人寿淄博中支参加启动会的业务员进行宣讲《四月淄博方案》。上述培训课件中部分培训资料存在误导性表述。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02号、相关培训课件、相关培训课件的宣讲参会人员截图、孙寅超询问笔录、百年人寿淄博中支保险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列银保客户经理薪酬用于维护银保渠道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百年人寿淄博中支处以罚款21万元。

上述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百年人寿淄博中支罚款1万元。

综上,我分局决定对百年人寿淄博中支罚款2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淄博监管分局

2023年2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银保监罚决字〔2023〕2号

当事人:王世明

身份证号码:37030319700609XXXX

职务:时任百年人寿淄博中支副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就当事人对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对百年人寿淄博中支虚列银保客户经理薪酬用于维护银保渠道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2020年6月28日银保部客户经理高某某收到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支付的薪酬440261.82元,当天转账424151.8元至百年人寿淄博中支内勤人员王某账户。王某收到高瑞悦转账后,于当日分三笔合计424151.80元转账至百年人寿淄博中支原副总经理王世明账户。上述424151.80元实际为王世明维护银保渠道业务使用。

综合职务、岗位职责、履职情况以及在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实际作用等方面,当事人作为时任百年人寿淄博中支副总经理,对以上虚列银保客户经理薪酬用于维护银保渠道业务事项知情并直接参与,应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01号;2020年5月高某某工资明细;高某某、王某、王世明调查笔录;王世明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任职文件、调任文件。

上述虚列银保客户经理薪酬用于维护银保渠道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王世明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淄博监管分局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