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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前海股权投资及王海鹏被公开谴责 变相承诺保收益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2日讯 昨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披露的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中金前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本金和收益保证优先级投资人本金和收益”“收益稳健、风险可控”;协会收到的投诉反映公司在“金桥产业基金”现场宣传材料中存在“前海金桥产业基金壹期固定收益11%+浮动收益”的表述,该投诉信息证明上述相关表述导致投资者形成保本保收益预期,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已经构成不当误导。综上,前述情形构成变相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和承诺最低收益。

第二,首先,根据行政复议决定书,“金桥产业基金”投向“深圳市中金前海腾邦壹号基金中心”15号

纪律处分决定书

当事人:中金前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自律规则,协会于2022年7月22日向中金前海股权下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金前海股权于规定期限内向协会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协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事先告知情况

经查,中金前海股权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未尽职履行勤勉义务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金前海股权在相关私募基金产品管理过程中,存在未尽职履行勤勉义务的情形。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四条关于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基金合同、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二、申辩意见

中金前海股权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第一,中金前海股权不存在“向投资者变相承诺保本保收益”的违规行为。一是公司管理的“前海金桥产业基金壹期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304号)。王海鹏于规定期限内向协会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协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事先告知情况

经查,中金前海股权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公司已通过“金桥产业基金”下层基金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同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于2019年4月17便作出保全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了相关财产。取得胜诉裁决后,公司已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如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最早也要等到回购义务日期才能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即便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实际效果也不如普通司法程序,更未必能顺利实现对腾邦集团及钟百胜的强制执行。

第四,关于“未及时对回购义务人和担保方采取追索措施”。一是腾邦集团出现现金流紧张的情况并非合同约定的回购义务触发情形,“金桥产业基金”下层基金无权要求腾邦集团提前履行回购义务。二是尽管中金前海股权在2018年 10 月16日的回访中发现腾邦集团出现现金流紧张的问题,但因其此后仍在继续履行回购义务,无理由要求腾邦集团在2018年10月16日提前进行回购。三是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首次要求腾邦集团履行回购义务,系因腾邦集团于2019年3月下旬明确表示在投资期限届满后将不予履行协议约定的回购义务。

综上,王海鹏向协会申请免除纪律处分。

三、审理意见与处分决定

经审理,协会认为:

第一,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金前海股权在相关私募基金产品募集过程中,存在变相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和承诺最低收益的情形;公司制作的“金桥产业基金”推介材料载明该基金“预期年化收益率11%/年-16%/年以其本金和收益保证优先级投资人本金和收益”“收益稳健、风险可控”;协会收到的投诉反映公司在“金桥产业基金”现场宣传材料中存在“前海金桥产业基金壹期固定收益11%+浮动收益”的表述,该投诉信息证明上述相关表述导致投资者形成保本保收益预期,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已经构成不当误导。综上,前述情形构成变相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和承诺最低收益。

第二,首先,根据行政复议决定书,“金桥产业基金”投向“深圳市中金前海腾邦壹号基金中心》第六条的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对王海鹏进行公开谴责。

根据《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