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3月7日讯 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日本联合材料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经查明,日本联合材料公司自2006年3月29日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后,持有厦门钨业10.28%股权。2007年2月12日,由于厦门钨业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联合材料对公司持股比例被动稀释0.88%。
2012年6月28日,联合材料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主动减持公司股份0.03%。2014年12月11日,由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联合材料对公司持股比例再次被动稀释1.69%。2017年7月27日、2018年1月10日,由于厦门钨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联合材料对公司持股比例被动稀释0.03%和0.01%。2019年10月15日,由于厦门钨业实施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联合材料对公司持股比例被动增加0.04%。2021年1月12日,由于厦门钨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联合材料对公司持股比例被动稀释0.07%。2021年2月1日至2月10日、2022年1月7日至1月27日,联合材料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分别为1.25%和1.28%。
综上,截至2022年1月27日,日本联合材料公司持有厦门钨业5.08%的股份,自2006年3月29日起持股比例变动合计达到5.2%。其中,被动稀释比例合计约为2.64%,主动减持比例约为2.56%。直至2023年1月14日,厦门钨业才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联合材料作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在持股比例变动累计达到5%时按规定及时停止交易,也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直至持股比例变动达到总股本5.2%时才予以披露,超比例减持0.2%,超比例数量约283.69万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3.4.2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联合材料本次持股比例变动超过5%并非全部因主动减持所致,存在由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原因导致其所持股份被动稀释的情形,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日本联合材料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在上证交易所上市高新技术企业集团,前身为1958年成立的厦门氧化铝厂,1982年转产钨制品,1997年整体改制为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口头警示;
书面警示;
监管谈话;
要求限期改正;
要求公开致歉;
要求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建议更换相关任职人员;
暂停投资者账户交易;
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039号
关于对日本联合材料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日本联合材料公司,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日本联合材料公司自2006年3月29日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后,持有厦门钨业10.28%股权。2007年2月12日,由于厦门钨业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联合材料对公司持股比例被动稀释0.88%。
2012年6月28日,联合材料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主动减持公司股份0.03%。2014年12月11日,由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联合材料对公司持股比例再次被动稀释1.69%。2017年7月27日、2018年1月10日,由于厦门钨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联合材料对公司持股比例被动稀释0.03%和0.01%。2019年10月15日,由于厦门钨业实施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联合材料对公司持股比例被动增加0.04%。2021年1月12日,由于厦门钨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联合材料对公司持股比例被动稀释0.07%。2021年2月1日至2月10日、2022年1月7日至1月27日,联合材料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分别为1.25%和1.28%。
综上,截至2022年1月27日,日本联合材料公司持有厦门钨业5.08%的股份,自2006年3月29日起持股比例变动合计达到5.2%。其中,被动稀释比例合计约为2.64%,主动减持比例约为2.56%。直至2023年1月14日,厦门钨业才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联合材料作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在持股比例变动累计达到5%时按规定及时停止交易,也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直至持股比例变动达到总股本5.2%时才予以披露,超比例减持0.2%,超比例数量约283.69万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3.4.2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联合材料本次持股比例变动超过5%并非全部因主动减持所致,存在由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原因导致其所持股份被动稀释的情形,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日本联合材料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