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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大同中支2宗违规被罚 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等

北京3月14日讯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大同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编制虚假财务资料;二、内控管理不到位。

中国银保监会大同监管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大同监管分局决定对人保寿险大同中支责令改正,处35万元罚款。

上述内控管理不到位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大同监管分局决定对人保寿险大同中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罚款。

综上,中国银保监会大同监管分局决定对人保寿险大同中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36万元罚款。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大同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永泰南路西侧金华园地矿大厦19层1901-1922号

主要负责人:裴伟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寿险大同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2019年11月人保寿险大同中支制定《2019年收官之战竞赛方案》,以对全辖各条线销售人员奖励洗衣机的名义,财务报销27.43万元,但实际发放的奖励品为第五套人民币纪念册。

2016年9月至2019年12月,麻某以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就职人保寿险某某县支公司,但实际不在岗,未履行入职手续的耿某某顶替其实际履职。期间,耿某某以麻某的名义报销财务凭证163笔,金额合计9.9万元;2019年2月起,未履行入职手续的郭某某顶替人保寿险大同中支离职员工李某某实际履职。期间,郭某某以李某某的名义报销财务凭证5笔,金额合计39.75万元。

上述事实,有人保寿险大同中支2019年收官之战竞赛方案复印件、2019年11月25日和2020年4月22日财务报销单复印件、2019年11月21日和2020年4月20日发票的复印件、2019年10月综合理财方案兑现和人保寿险大同中支团险渠道收官之战方案兑现明细表复印件、《货物采购合同》复印件、中国银保监会大同监管分局询问笔录、中国银保监会大同监管分局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2016年1月后李某某作为经办人的报销报表和2016年9月至2019年12月麻某作为经办人的报销报表、人保寿险公司大同中支李某某和麻某人员档案信息表、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二、内控管理不到位

针对印章、单证使用管理不规范,高管人员长期未交流、亲属任职回避未落实,内部审计不到位,问题排查整改不力等问题,人保寿险大同中支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致使内控风险长期未得到处置。

上述事实,有《人保寿险大同市中支关于开展全面风险排查的报告》《2020年8月至9月中国人保寿险大同中支全面风险排查整改情况》《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关于山西保监局2015年8月进驻我司现场检查存在问题整改报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关于排查和防范涉及假单证、印章类案件风险》《关于2018年度对三级机构审计情况的报告》、中国银保监会大同监管分局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人保寿险大同中支责令改正,处35万元罚款。

上述内控管理不到位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人保寿险大同中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罚款。

综上,我分局决定对人保寿险大同中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36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中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大同监管分局

2023年3月3日